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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曼案重新界定內幕交易邊界

  • 發佈時間:2015-10-21 00:47:2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興業全球基金 李小天 秦傑

  持有內幕資訊並進行交易即為犯罪?美國一則內幕交易案在這個問題上打了一個問號。10月5日,美國高院拒絕受理紐曼案的重審訴求,這一立場意味著去年12月10日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對於紐曼案的無罪裁決繼續生效,美國司法部門的控罪努力受挫,同時也讓這一備受各界關注的內幕交易案再度站在聚光燈下,引發眾多議論。

  紐曼案,是指對衝基金投資經理多德·紐曼(Todd Newman)和安東尼·恰桑(Anthony Chiasson)于2012年被紐約聯邦法院判定為內幕交易罪,據相關報道,有分析師通過公司內幕人士和分析師的關係網獲取股票資訊,並傳遞給投資經理,紐曼和恰森則通過這些資訊進行交易,獲取百萬級的利潤。目前相關分析師們仍被判有罪,而紐曼和恰森的罪名則被推翻。

  從有罪到無罪,紐曼案爭議的關鍵點究竟在什麼地方呢?這需要了解美國證券法對於內幕交易定義的四個要素:一,持有不為公眾知悉的資訊;二,該資訊具有重大性,即投資者合理的認為,該資訊一旦公開將對證券市場價格産生重大影響;三,利用該資訊進行交易;四,資訊持有者或交易者負有不披露和不交易義務。其中第四點是美國證券法的一個特色,及除非內幕交易資訊持有者事先負有不披露資訊和不進行交易的“義務”,否則其交易不在禁止之列。

  正因如此,兩個投資經理究竟是否負有此種“不披露和不交易義務”,就成為爭議的焦點。從以往的相關判例來看,美國法律體系對於這一義務的判定為,只有當內幕資訊知情人為個人利益透露內幕資訊,而資訊接收人對此知道或應該知道時候,資訊接收人才負有“不披露和不交易”義務。具體到紐曼案,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三位法官認為,內幕資訊接收人不披露和不交易的責任是內幕資訊知情人責任的衍生,紐曼和恰森作為“內幕消息接收者”,並非直接從內幕資訊知情人處獲取資訊,而是經過多人傳遞,與初始洩露資訊的內幕知情人隔開了三四層,在無法判定內幕資訊知情人在每層資訊傳遞過程中均承擔信義義務且收受個人利益的情況下,是可以成功阻斷違法責任的。

  此案的另一個關鍵點在於,哪些情況可以看作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的“個人獲益”呢?紐曼案的法官們認為親朋好友間的正常往來不構成“個人獲益”,而紐曼案涉及的就是與公司僱員交友的情況。按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偉一的分析,交友獲取內幕資訊合法這一規則算是紐曼案的創新,至少是美國法院首次以朋友之情抹殺“個人獲益”。

  雖然不能排除美國檢察機關給高院施壓重審此案,紐曼案的新動向無疑在縮小華爾街內幕交易邊界方面推進了一大步,可能引發一連串的連鎖反應。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法院遵循自己的判例和上級法院的判例。一些已經被定罪的內幕交易者公開宣稱同樣希望通過上訴法庭翻案,甚至紐曼和恰森的分析師們也有可能申請脫罪。反對者們激烈地表示,這挫敗了美國司法部多年來打擊內幕交易的種種努力,但同樣也有支援者。正如紐曼案的法官們所提到,資本市場資訊不對稱,投資者和業內人士可通過辛勤勞動獲悉公司資訊,而美國學術界對此同樣有諸多爭議聲音。

  這一判例是否會對我國的內幕交易定罪有一定借鑒意義呢?與美國不同,我國對內幕交易法律責任的確定目前以“持有”為標準,並未採用“義務”原則,紐曼案的一系列爭議均聚焦在是否有“不披露或不交易”義務的探討,在現有制度環境下借鑒意義有限,不過美國法院及檢察系統針對內幕交易的一系列努力和爭議,對我國的相關案例或也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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