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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勝訴光大"烏龍指" A股內幕交易索賠首次勝訴

  • 發佈時間:2015-10-08 08:43:5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面對“烏龍指”案的一審判決,光大證券(601788)昨日晚間發佈公告表示將提起上訴。雖然二審的判決結果尚不得而知,但是投資者在一審判決中的勝訴已經開創了歷史先河。因為這是A股證券史上首例投資者獲得勝訴的內幕交易索賠訴訟案,更重要的是,這還將填補司法上的一些空白,為後續證券法和期貨法的修訂提供寶貴經驗。

  A股內幕交易索賠首次勝訴

  9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張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做出了一審宣判,6名投資者勝訴,他們合計將獲得約29.61萬元的民事賠償。昨日晚間,光大證券也發佈公告確定了這一事宜。

  儘管首批獲得賠償的金額並不大,但這次判決的意義卻不言而喻。因為在上海二中院做出投資者勝訴的判決之前,A股市場沒有一例因內幕交易而起訴的民事索賠訴訟勝訴。此前知名的內幕交易索賠訴訟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投資者最終敗訴。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式錯誤,致使系統以234億元申購股票,並成交了72.7億元,造成股指大幅波動。而光大證券在未披露的情況下于下午開盤後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衝風險。同年11月,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並做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二中院。

  針對上海二中院的判決,昨日晚間光大證券公告稱,公司將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樣一來,該案件將進入二審程式,不過,由於一審投資者已勝訴,所以市場對二審的勝訴也比較期待。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認為,光大證券二審勝訴的概率幾乎沒有。“上訴只為拖延時間過11月14日的訴訟時效,並降低影響。”

  雖説後來還出現一些插曲,光大內幕交易案被罰的對象之一楊劍波向法院提出上訴,欲推翻內幕交易的定論,但是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劍波訴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索賠訴訟的一審得以勝訴。

  解決許多懸而未決的法律問題

  許峰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對後續證券法的修訂以及期貨法的制定都是寶貴的經驗,尤其對後續最高法院推出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具有重要借鑒意義。從法律責任角度,也是將對內幕交易的打擊從刑事、行政責任領域延伸到了民事責任領域,應該説對於內幕交易違法者具有更大的威懾性”。

  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也認為,本次判決開創了內幕交易索賠訴訟的里程碑,解決了多年來內幕交易索賠中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比如,哪些交易行為可以被界定為受內幕交易影響、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應如何認定、損失應如何計算等等問題,均在本次判決中進行了界定,從此意義上來看,本次判決填補了法律空白,對於今後投資者基於內幕交易而提起民事索賠具有決定性意義,內幕交易行為人今後必將面臨越來越多的民事索賠訴訟。”王智斌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判決中,上海二中院明確對內幕交易的界定以及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詳細認定。上海二中院指出,光大證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衝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它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在因果關係認定方面,上海二中院認為,在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係。光大證券公司應對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大規模民事索賠訴訟恐將來襲

  而隨著一審判決的落地,更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能向光大證券提起訴訟。且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此次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涉及的ETF成份股多達100余只,所以這次判決註定將拉開一起大規模訴訟的大幕。

  據許峰統計,除當時停牌個股之外,有171隻ETF成份股符合索賠的條件,凡是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買入這些成份股的投資者都有可能獲得光大證券的賠償,具體的成份股包括北京城建北京銀行保利地産大秦鐵路貴州茅臺等藍籌股。另外,根據上海二中院的認定,在當日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時段買入股指期貨、50ETF和180ETF受損的投資者也有機會獲得賠償。

  據了解,該案訴訟時效已不足兩個月,逾期未提出索賠的投資者將沒有機會獲得賠償。至於損失的計算,上海二中院指出,“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而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投資者將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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