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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規範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

  • 發佈時間:2014-11-26 00:56:1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周松林

  為規範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停復牌事宜,上海證券交易所25日發佈《關於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上市公司以籌劃非公開發行為由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的,應當在非交易時間提出,並在公告中承諾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存在需要對募集資金擬收購的資産進行審計、評估且工作量較大、須事先取得有權部門批准的相關事項尚未獲批、重大無先例事項需要在披露發行方案前予以明確或者解決等情形的,可以申請第一次延期復牌,延期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如投資者對繼續停牌事由有質疑,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召開投資者説明會,詳細説明籌劃非公開發行的進展,解釋繼續停牌的具體理由。如在延期期間無法披露發行方案,董事會決定申請第二次延期復牌的,應當對延期復牌時間進行審慎評估,將第二次延期復牌時間控制在20天之內。如需要超過20天,應當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申請第三次延期復牌的議案。《通知》借鑒關聯交易的回避表決的機制,明確股東大會審議延期復牌議案時,擬參與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上市公司以重大事項未公告為由申請停牌,停牌後確定籌劃非公開發行的,視同以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為由申請停牌。上市公司以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為由申請停牌,後改為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

  針對以往上市公司披露籌劃進展過於簡單、延期復牌情形千篇一律、終止籌劃原因含糊其辭等問題,《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對停復牌原因及進展情況充分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維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間,應當根據分階段披露原則,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進展,包括但不限于確定非公開發行方案各項要素的進展情況、審計評估工作進展、相關審批工作進展等。公司如終止籌劃非公開發行,應當在公告後的2個交易日內召開投資者説明會,説明並披露籌劃過程以及終止籌劃原因。

  上交所人士表示,為適應新的監管形勢,縮小滬港兩地在停牌監管規則上的差異,《通知》根據市場效率原則,嚴格規定了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停復牌的標準、時限和程式。加大交易所自律監管標準的公開力度是未來監管轉型的重要內容。接下來,上交所還將對重大資産重組中的停復牌標準和資訊披露要求予以公開。(《通知》全文見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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