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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起草説明

  • 發佈時間:2014-11-25 19:30:47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再融資的情形日益增多。經了解,中國證監會修訂完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進一步推動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後,上市公司出於未來並購擴張考慮,先通過非公開發行儲備現金的願望更加強烈,非公開發行未來可能保持高增長態勢。

  從既往案例看,多數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過程中,會以籌劃資訊無法保密、方案內容不確定等事由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連續停牌。之所以專門發佈《通知》,規範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停復牌等事項,主要出於三方面考慮。

  第一,從實踐情況看,部份停牌存在申請隨意、時間過長、標準不統一等現象,對投資者交易的負面影響較大。

  第二,上市公司為籌劃非公開發行停牌時間過長,客觀違背了證券發行制度改革遵循的效率原則和市場化導向,不利於培育健康成熟的資本市場環境。

  第三,“滬港通”交易機制實施後,滬市近600家上市公司股票已成為境外投資者的交易標的;今後公司仍以籌劃非公開發行為由長時間停牌,既與境外證券市場慣例原則相衝突,也可能引起境外投資者的質疑。

  針對上述問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著重圍繞上市公司停復牌的程式和標準,制定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基本原則及思路

  《通知》在規範上市公司停牌籌劃非公開發行方面,主要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是保障公司合理的停復牌需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屬於市場股價高度敏感資訊,但需經草擬方案、洽談認購方等程式,有些還需事前審計評估資産或取得有權部門批准。公司申請籌劃期間股票停牌,能夠避免涉及人員多、時間跨度長可能誘發的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情形。為此,我們對2012年以來滬市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停牌時間的數據進行了統計,初步掌握了公司停牌的原因和基本情況,並在此基礎上規定了公司申請停牌的機制和時間,旨在保障公司停牌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合理需要。

  二是要求公司通過內部治理機制決策停復牌事項。實踐中,有些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停牌時間過長。2012年以來,滬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停牌時間最長為143天,損害了投資者通過交易管理市場波動風險的權利。究其原因,除方案可能較為複雜外,部分是因公司停牌決策較為隨意、籌劃過程拖遝鬆散、籌劃事項有失審慎。對此,《通知》要求公司嚴格履行內部治理決策程式,停牌申請必須由公司董事長簽字確認,延期復牌則須事先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三是督促公司充分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維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通知》針對上市公司以往披露的籌劃進展不夠具體,延期復牌或終止籌劃原因不夠詳盡等問題,明確了公司在各個籌劃階段的資訊披露要求,保障中小投資者對公司籌劃事項的知情權。同時,借鑒關聯交易利害相關方回避表決的機制,明確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延期復牌議案時,擬參與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以維護中小投資者對該股東決策事項的參與權。

  三、主要內容及理由

  《通知》根據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的進展,對不同階段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復牌的程式以及標准予以規定,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及理由如下。

  (一)明確籌劃非公開發行停牌一般不超過10個交易日

  根據2012年至今的數據統計,70%左右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停牌在10個交易日以內。因此,《通知》以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為基本要求,能夠滿足大部分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實際需要。

  (二)規定公司申請延期復牌必須具備的情形

  《通知》設定了公司可在停牌10個交易日後申請延期復牌的機制,但嚴格規定了具體適用情形,包括擬收購資産的審計評估工作量較大、相關事項需事先獲得有權部門批准以及存在重大無先例事項等。

  (三)增加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策延期復牌的程式要求

  2012年以來有近20%的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停牌時間超過15個交易日。《通知》督促公司履行內部治理機關決策程式,確保申請延期復牌的嚴謹性。

  一是公司停牌15個交易日後,擬繼續停牌的,需提交董事會審議,延期復牌時間控制在20天之內。

  二是公司董事會評估後認為延期復牌時間需要超過20天的,需將超過20天后繼續停牌的動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四)強化公司停牌籌劃非公開發行期間的披露要求

  對部分上市公司停牌後披露的籌劃進展情況過於簡單、延期復牌原因千篇一律、終止籌劃原因披露含糊其辭等問題。《通知》從滿足投資者資訊需求出發,強化了上市公司停牌籌劃非公開發行期間的資訊披露要求。

  一是公司停牌期間應當根據分階段披露原則,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籌劃非公開發行進展,包括審計評估、報請有權部門批准等各項工作的推進情況。

  二是公司應當在延期復牌公告中詳細説明無法披露方案的具體原因,並對籌劃結果的不確定性進行風險提示。

  三是公司應當及時召開投資者説明會,回應投資者關於對公司停牌事項的質疑。

  四是公司應當在公告終止籌劃非公開發行後的2個交易日內召開投資者説明會,詳細説明籌劃過程的具體情況以及未在停牌期間完成籌劃的原因,並及時披露。

  (五)細化公司停牌後終止籌劃非公開發行的承諾內容

  為督促上市公司審慎評估停牌籌劃非公開發行事宜,《通知》根據公司延期復牌的不同決策程式,分別規定:公司在未經股東大會審議的停牌期間終止籌劃的,應當承諾三個月內不再籌劃同一事項;公司在經股東大會審議的停牌期間終止籌劃的,應當承諾六個月內不再籌劃同一事項。

  (六)做好“籌劃非公開發行”停牌與“重大事項未公告”、“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銜接

  實踐中,由於具體方案存在較大不確定性,上市公司往往以“重大事項未公告”為由申請停牌,也有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停牌一段時間後,再將停牌事由變更為“籌劃非公開發行”。

  《通知》特別針對上述兩類情形確定了銜接原則。一是公司以重大事項未公告為由申請停牌後,確定籌劃非公開發行的,視同以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為由申請停牌。二是上市公司以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為由停牌後,改為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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