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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調整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相關監管要求

  • 發佈時間:2014-11-25 23:31:19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4月15日,上交所發佈了《關於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等業務限制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上市公司股東在一個月內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的,不再作為異常交易行為予以監控,相應廢止了《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業務規則,並明確《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業務規則中關於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和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規定不再適用。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是配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廢止而發佈的。《指導意見》主要規定了上市公司股東在一個月內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達1%時,應當通過大宗交易系統進行轉讓等相關要求,《指導意見》廢止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不再受到上述限制。上交所通過發佈《通知》完成了與《指導意見》有關的規則銜接工作,調整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等業務的監管要求。

  《通知》發佈後,上市公司股東一個月內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超1%時將可以自主選擇通過競價交易或是大宗交易方式進行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不再有特別限制。但是,股東在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時仍應按照證監會和上交所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通知》並不涉及股份限售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權益變動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仍應遵守上述規定,在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其他股份每達到5%時依法停止交易,並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

  新聞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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