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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改宜落實大證券法觀 擴大證券內涵和外延

  • 發佈時間:2016-04-25 07:49:0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喬宇

  “修法時應該堅持大證券法觀,擴大證券內涵和外延,豐富傳統證券的含義。” 4月23日,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指出。

  4月23日,由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主辦,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網際網路金融研究院承辦的“註冊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國證券市場法治建設”高端論壇暨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在浙江大學召開。此次會議覆蓋註冊制改革理論與證券立法實踐研究、註冊制下的證券交易制度完善研究、註冊制下的證券監管制度研究等議題。

  郭鋒在年會上發表主題演講時建議努力推進《證券法》修法工作和註冊制改革。他認為,“修法時應該堅持大證券法觀,擴大證券內涵和外延,豐富傳統證券的含義;應當適合混業放鬆監管,不能違法剝奪或者限制自然人、法人機構投資者的民事權利;應當實行監管理念與機制創新,實行功能監管、行為監管、風險監管;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向交易所註冊的股票公開發行的審核制度。”

  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公佈,《證券法》(修改)被列為繼續審議的法律案,其審議時間被安排在今年12月份。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果表示,“由於種種原因,目前《證券法》修改進程暫時緩了一下,這不一定是壞事,因為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需要一個更加科學、更加現代化的一個法律制度體系。”

  馮果認為,沒有現代的證券法治,一個繁榮穩定的證券市場是無從談起,也是難以為繼的。一個資本市場的發展,它需要有一個理性的、現代的、科學的制度支撐。現在的證券法治至少應該尊重市場規律,應該滿足市場的需求,應該回應市場的關切,應該能夠體現出市場的基本邏輯。同時,也應該反映出作為一種法治的科學和嚴謹。應該來講,現代的證券法治和證券市場的治理,必須建立在一個市場化和科學化的基礎之上。

  對於《證券法》的修改,馮果提出五條建議,一是準確地揭示證券的概念和證券的範圍,應該涵蓋同類性質的證券産品,使證券發行和交易不留死角,充分發揮《證券法》作為資本市場基本法的統領作用。

  二是必須進一步推動市場化改革。市場化改革是一個很艱巨的任務,註冊制改革不應該停下來,與註冊制相配套的退市制度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讓市場發揮作用。同時必須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管,加大對投資者保護的力度,這是一種動態的監管,這是培育市場信心,也是供給側改革中增加市場信心供給的重要內容,讓市場來説話。

  三是必須改變以狹隘的股票這樣一種邏輯思維的立法思路。應該是針對不同的金融證券産品和不同的市場層次,根據市場的要素設計差異性制度。如股票發行和債券發行資訊披露的重點應該有所不同。

  四是必須加強以行為監管和風險監管為核心的功能監管。

  五是除了完善金融監管立法之外,更注意公法和私法的改造,完善權利者的救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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