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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

人大財經委副主任:證券法修改要吸取股市異動教訓

  • 發佈時間:2016-03-10 07:46:5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原擬去年年底出臺的新版證券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劃。根據張德江委員長9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方面法律制度,包括修改證券法。報告顯示,今年將繼續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

  證券法修改曾“延期”

  去年3月10日,在全國兩會記者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表示,實施16年後的證券法首次啟動全面修改,“如果順利的話,證券法修訂草案年內可以出臺”。

  去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一審稿首次明確規定了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並設立投資者保護專章,系統規定了投資者保護相關制度。其中將有關投資者保護的司法實踐經驗納入其中,在草案中明確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推代表人訴訟。

  不過,不同以往,這次審議後,草案並未公開徵求意見,而且也一直未進行二審,修法計劃“延期”。

  證券法修改因何延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超英錶示,去年4月一審時,草案中的一些規定對於市場比較敏感,所以一審之後,有關方面商量先不公開徵求意見,立法部門在研究修改調研過程中,發生了去年6月至7月的股市異常震蕩,“對於證券法修改的內容就變得更敏感了”。

  此前,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也公開表示,因股市波動使得《證券法》(修訂草案)向後推遲,“二審最快也要12月,後面的三審以及出臺只能等明年看了。”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技政策所所長王毅透露,備受關注的證券法中將股票發行核準制修改為註冊制等改革,目前已處於全國人大“二審”的階段。在3月1日國務院授權決定生效後會儘量提速,但今年出臺註冊制改革方案的可能性不大。

  將吸取股市異動教訓

  十八屆五中全會期間,習近平就《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起草的有關情況作説明時指出,近來頻繁顯露的局部風險特別是近期資本市場的劇烈波動説明,現行監管框架存在著不適應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體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們必須通過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

  十三五規劃建議也提出:積極培育公開透明、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推進股票和債券發行交易制度改革,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降低杠桿率。推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改進並逐步取消境內外投資額度限制。

  王超英錶示,為落實上述關於資本市場改革的要求,有關方面正在抓緊研究落實有關資本市場的頂層設計,“將結合中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對於市場改革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改革有成功也有失敗,有的試得好就成功了,有的試得不好可能就失敗了”,以被叫停的熔斷機制為例,王超英稱,“説明瞭資本市場的改革需要非常慎重、謹慎”。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説,上級要求證券法修改要吸取股市異動的經驗教訓,改革不成熟的基本制度。因此,證券法修改將完善基本制度,會涉及證券發行對企業的要求、退出制度、監管機構的職責等多個方面。

  焦點1

  註冊制什麼時候推出?

  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其中提出,該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決定自明年3月1日施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曾多次解釋,此處的3月1日,是指全國人大授權決定二年施行期限的起算點,並不是註冊制改革正式啟動的起算點,改革實施的具體時間將在完成有關制度規則後另行提前公告。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並未像去年一般提到“註冊制改革”,不過同日發佈的十三五規劃綱要草案中則提到“創造條件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

  那麼目前對於註冊制改革到底是什麼樣的安排?註冊制改革與證券法修改是什麼關係?時間上如何“排序”?

  尹中卿表示,註冊製作為證券法的基礎制度,註冊制改革不是單一的改革,“不是過去審批了,現在改為註冊,不是這麼簡單”,註冊制改革涉及一系列制度,包括監管制度、資訊披露制度、中小股東維權制度等多個方面,因此註冊制改革不可能單兵突進,“兩個方面同時進行,既要搞註冊制改革,加快註冊制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修法工作”,今年爭取將證券法修改的二審稿向社會公佈。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認為,新任證監會主席上臺之後,需要謹慎對待當前的殘局。鋻於去年股災的經驗教訓以及今年初實施的熔斷機制,預計劉士余會謹慎對待註冊制,不會很快推出。

  焦點2

  違法違規將提高處罰力度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是本次修訂《證券法》中備受市場關注的重要內容。此前,《證券法》因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過小被戲稱為“豆腐法”,已成為妨礙中國股市健康發展的重大障礙。

  據統計,在過去的三年裏,共有35家公司涉及財務造假而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其中32家公司的罰款均不超過60萬元(“頂格處罰”)。

  近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對媒體表示,實施註冊制是資本市場綜合改革最後的一個結果,在此過程中,法制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完善都是註冊制實施的基礎性條件。因此,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推進股票、債券市場改革和法制化建設,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她表示,對虛假資訊披露欺騙投資者、內幕交易、操縱價格等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必須要嚴厲予以打擊,但以現行《證券法》的條文,對欺詐上市等違法違規的處罰金額太低,不修法、不提高處罰力度是不行的。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未來法治化改革中,《證券法》中關於量刑定罪、打擊違法犯罪是重中之重。過去備受資本市場詬病的資本市場犯罪成本過低,《證券法》沒有威懾力等問題或許將在新修訂的《證券法》中得到解決。

  “新法會不會加大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力度,是否讓犯罪分子牢底坐穿、傾家蕩産,還需要在細節上研究。”董登新説。

  觀點

  委員建議加大對證券違法處罰

  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證券法》的修訂工作作為今年經濟金融立法領域的重中之重加以推進,將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作為《證券法》修訂的重要內容,切實維護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

  張紅力表示,雖然主管部門加大了打擊證券違法力度,但仍顯不足。一是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力度不足,嚴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二是對違法違規主體處罰措施較輕,無法形成有效的約束和震懾;三是對證券欺詐行為相關個人的處罰力度不足,責任落空現象嚴重;四是對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對象錯位,導致證券造假行為頻發。“在推進註冊制改革的過程中,沒有強有力的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制度,註冊制實施後的市場違法行為將會更為猖獗,甚至可能導致註冊制改革的失敗,被迫走回頭路。”

  此前虛增利潤2.78億元的華銳風電,在證監會2015年11月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僅被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而60萬元已是目前《證券法》對於虛假陳述的頂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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