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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現金價值産品”更名 1年期以下停售

  • 發佈時間:2016-03-21 07:00:14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國保監會啟動了中短存續期産品相關監管政策的修訂,並對外發佈了《關於規範中短存續期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意圖規範中短存續期保險産品健康發展,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新規將於21日起正式實施。

  南方日報記者 郭家軒

  叫停1年期以下産品

  所謂中短存續期産品,是指前4個保單年度中任一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賬戶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5年的人身保險産品。

  此類産品原叫“高現金價值産品”,由於原定義的範圍相對較窄,不能準確反映産品主要風險點,所以此次監管機構將其修改為“中短存續期産品”,並將實際存續期間由不滿3年擴大至不滿5年,引導行業轉向發展長期業務。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收入水準的提高和財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長,兼具保險保障和理財投資功能的保險産品受到歡迎;中短存續期産品順應需求,並具有收益穩定、透明度高、銷售誤導少等特點,得到快速發展。”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但由於各保險公司發展策略有所不同,經營管理水準也存在差異,個別公司面臨資産負債不匹配、現金流不足的風險隱患。

  為此,保監會要求中短存續期産品規模管控的基準與投入資本和凈資産掛鉤。即,要求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産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和凈資産較大者的2倍以內,切實防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另外,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應立即停售。

  將加強險資負債管理

  《通知》對於不同存續期限的産品銷售有不同要求。除了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立即停售外,存續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規模在3年內按照總體限額的90%、70%、50%逐年縮減,3年後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強化了對資産負債錯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管控。

  同時,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産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産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5年的過渡期。對於在《通知》實施之日時中短存續期産品銷售規模已經超過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寬限其在3個月內通過增資等方式,確保其中短存續期産品的保費規模重新滿足限額要求。

  袁序成指出,保險業本身是管理風險的行業,“為防止部分中短存續期産品佔比較高的公司可能産生的流動性風險,《通知》同時採取了部分緩衝措施。通過緩衝措施,可以給部分中短存續期産品佔比較高的保險公司提供結構調整的時間,切實防範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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