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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修訂中短存續期産品監管規則

  • 發佈時間:2016-03-19 00:43:1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超

  3月18日,中國保監會公佈《關於規範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中短存續期産品監管規則進行修訂,將“高現價産品”的提法修改為“中短存續期産品”,並對實際存續期間在五年期以下(不包括五年期)的産品進行規範。《通知》將於2016年3月21日起實施。

  業內表示,《通知》有利於人身保險公司不斷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有利於人身保險業為資本市場、實體經濟以及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四大內容。一是對中短存續期産品進行了定義。與原有高現價産品的定義相比,中短存續期産品的實際存續期間由不滿3年擴大至不滿5年,引導行業調整業務結構,發展長期業務。二是規模管控的基準與投入資本和凈資産掛鉤。要求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産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和凈資産較大者的2倍以內,切實防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三是對不同存續期限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應立即停售,存續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規模在3年內按照總體限額的90%、70%、50%逐年縮減,3年後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強化了對資産負債錯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管控。四是對超過規模限制的公司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保險公司銷售中短存續期産品規模超過限額的,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存續期産品,並向保監會報告,保監會將對其採取停止開展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以強化對中短存續期産品的規模管控。對於在通知實施之日時中短存續期産品銷售規模已經超過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寬限其在3個月內通過增資等方式,確保其中短存續期産品的保費規模重新滿足限額要求。

  為防止部分中短存續期産品佔比較高的公司産生流動性風險,《通知》同時採取了部分緩衝措施:一是對保險公司在售的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給予3年的銷售過渡期,並要求3年後此類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額度不高於總體限額的50%;二是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産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産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給予了5年的過渡期。通過上述兩項緩衝措施,可以給部分中短存續期産品佔比較高保險公司提供結構調整的時間,切實防範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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