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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短存續期産品監管政策修訂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6-03-18 15:10:40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規範中短存續期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情況答記者問。

  一、此次中短存續期産品監管政策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收入水準的提高和財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長,兼具保險保障和理財投資功能的保險産品受到歡迎。由於中短存續期産品滿足了上述需求,並具有收益穩定、透明度高、銷售誤導少等特點,得到了持續快速發展。基於各公司發展策略的不同和經營管理水準上的差異,個別公司在發展中短存續期産品中可能面臨資産負債不匹配、現金流不足等風險隱患,引起了中國保監會的高度關注。在此背景下,中國保監會啟動了中短存續期産品相關監管政策的修訂,于近日發佈了《關於規範中短存續期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的發佈,將有利於人身保險公司不斷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進一步發展風險保障類産品,理性發展中短存續期産品,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有利於人身保險公司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資本規劃和管理,促進全行業進一步轉型升級,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利於人身保險業為資本市場、實體經濟以及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為什麼要將“高現金價值産品”的提法改為“中短存續期産品”?

  在修訂完善《通知》的過程中,我們廣泛徵求了行業意見。大家普遍反映,原有規則中“高現金價值産品”(以下簡稱“高現價産品”)定義的範圍相對較窄,主要涵蓋實際存續期限在三年期以下(不包括三年期)的産品。同時,“高現價産品”的提法不能準確反映此類産品的主要風險點,容易造成錯誤解讀。這是因為“高現價”是相對“低現價”而言的,現金價值高有利於減少投訴糾紛,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現金價值高本身不是引發風險的直接原因;但此類産品實際存續期限較短,從而可能給公司帶來資産負債錯配、現金流不足等風險。基於上述考慮,此次文件修訂中我們將“高現價産品”的提法修改為“中短存續期産品”,並對實際存續期間在五年期以下(不包括五年期)的産品進行規範。

  三、近年來中短存續期産品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近年來,中短存續期産品總體發展較快,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産品在提供生、老、病、死、殘等風險保障的同時,又能提供較為穩定的投資收益,滿足了保險消費者保險保障和財富保值增值雙重需求。二是在消費者維權意識普遍提高的大趨勢下,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透明度高,銷售誤導少,客戶能夠清晰地了解産品保障部分和理財部分的變化情況,符合消費者對産品知情權的要求。三是産品具有一定的財富管理功能,順應了“大資管時代”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符合市場發展的客觀規律。四是部分中小公司為實現資金的快速流入、大量獲取客戶資源、迅速發展壯大等目標,加大了對中短存續期産品銷售的資源投入和發展力度。

  四、當前中短存續期産品發展特點及存在的主要風險

  從中短存續期産品本身看,主要存在以下特點:一是保險期限一般較長,大多在5年或5年以上,但實際存續期較短,通常為5年以內。二是在具有一定保險保障功能的基礎上,客戶一般能獲得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水準的收益。三是産品透明度高,銷售誤導少,相應的投訴信訪也較少。四是産品設計類型不僅有萬能型,也有分紅型、普通型等。

  從人身保險業總體情況看,2015年全行業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凈流入8539億元,年末整體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96%,中短存續期産品風險總體可控。由於各公司發展策略的不同,經營管理水準的差異,個別公司在發展中短存續期産品時較為激進,存在以下潛在風險:一是資産負債不匹配風險。在銀保渠道或網際網路渠道,個別中小公司投資于中長期資産博取高收益,而銷售的中短存續期産品實際存續期限只有1或2年,存在“短錢長投”風險隱患。二是現金流不足風險。當資本市場不景氣時,部分中短存續期産品收益可能低於同期定期存款或理財産品,對客戶吸引力下降,一方面新單保費收入可能下降,另一方面存量業務退保可能上升,容易給公司帶來現金流不足風險。

  五、此次中短存續期産品監管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結合中短存續期産品的發展現狀和主要風險,中國保監會進一步強化了對中短存續期産品的監管力度,牢牢守住風險底線。此次中短存續期産品監管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中短存續期産品進行了定義。與原有的高現價産品的定義相比,中短存續期産品的實際存續期間由不滿3年擴大至不滿5年,引導行業調整業務結構,發展長期業務。二是規模管控的基準與投入資本和凈資産掛鉤。要求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産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和凈資産較大者的2倍以內,切實防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三是對不同存續期限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應立即停售,存續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規模在3年內按照總體限額的90%、70%、50%逐年縮減,3年後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強化了對資産負債錯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管控。四是對超過規模限制的公司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保險公司銷售中短存續期産品規模超過限額的,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存續期産品,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將對其採取停止開展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以強化對中短存續期産品的規模管控。對於在通知實施之日時中短存續期産品銷售規模已經超過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寬限其在3個月內通過增資等方式,確保其中短存續期産品的保費規模重新滿足限額要求。

  六、如何應對部分中小公司可能産生的流動性風險?

  為防止部分中短存續期産品佔比較高的公司可能産生的流動性風險,《通知》同時採取了部分緩衝措施:一是對保險公司在售的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給予3年的銷售過渡期,並要求3年後此類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額度不高於總體限額的50%。二是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産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産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給予了5年的過渡期。通過上述兩項緩衝措施,可以給部分中短存續期産品佔比較高保險公司提供結構調整的時間,切實防範流動性風險。

  七、中國保監會對中短存續期産品還有哪些監管措施?

  中國保監會在對中短存續期産品出臺專門監管政策的同時,將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進一步完善中短存續期産品監管體系。一是強化現金流監管。強化對保險公司現金流情況的監測預警,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工作,提升保險公司對現金流管理的重視程度,做好風險預判工作;對於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的公司,提早採取監管措施,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維護保險系統穩定。二是強化資本約束和償付能力管控。以償二代正式實施為契機,切實提高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水準,進一步強化資本約束力度,切實防範償付能力風險;繼續保持償付能力監管高壓態勢,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對償付能力預警的公司提早進行風險提示,及時防範和化解行業償付能力風險。三是強化資産負債配置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強化資産負債配置的日常管控,定期檢查資産負債匹配狀況,及時調整資産配置結構;綜合運用多種非現場監管手段,強化對資産負債匹配指標的監測;對保險公司的資産負債錯配風險進行全面排查,對於風險較大的公司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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