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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農村普惠金融進入法治軌道

  • 發佈時間:2016-03-09 16:27:2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劉婉婷

  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發展農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資成本,全面激活農村金融服務鏈條”。何為普惠金融?又如何讓逐利的資本順利流向農村?記者就此專訪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他表示,農村普惠金融是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牛鼻子”,要讓農村普惠金融進入法治軌道。

  “普惠金融意為構建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服務的金融體系,讓金融服務向低端層次延伸,使‘三農’和小微企業等能夠平等地得到金融服務,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劉振偉介紹,截至2015年底,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餘額93.95萬億元,其中涉農貸款餘額大約佔全部貸款餘額的25%以上,涉農貸款中的40%左右是農戶貸款和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貸款、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貸款及扶貧開發貸款,都應是今後農村普惠金融主要支援的領域。

  “但發展農村普惠金融還面臨一些問題。”劉振偉坦言,當前,農業農村農民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這已經成為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制約性因素。關鍵在於,農村普惠金融應立足農村金融的供需雙方,既要解決金融機構貸給誰、貸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的問題,也要解決農民找誰貸、怎麼貸、花得掉、還得上的問題。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安全、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務,推動金融資源向農業、農村和農民傾斜,對於確保農民持續增收和貧困人口如期脫貧,對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都將産生重要作用。

  面對現狀,我們能做什麼?劉振偉建議著重解決六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各類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責任需要明確。商業性、政策性、開發性、合作性金融機構,在金融支農功能定位方面需要明確分工,其所承擔的金融支農責任義務需要明確界定。二是農村金融機構的內部運作和治理機制需要完善。對商業性金融機構承擔具體支農業務部門的內部運作機制需要系統性的制度設計;對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的支農方向應明確界定;對新型小微農村金融機構進入市場應立足於促進發展,進行引導和規範。三是對農村普惠金融服務給予長期化的支援政策。

  目前,缺乏與農村金融服務有效銜接的財政、貨幣和稅收等長期扶持政策,扶持政策的受益期限、扶持對象、覆蓋範圍等都有局限性。今後的政策導向應該是,無論什麼性質的金融機構,誰支農就扶持誰,誰支農力度大,享受的優惠政策就多。四是農村普惠金融的風險分散和轉移機制需要完善。涉農信貸缺乏風險分散和轉移機制,農業保險保障力度小,難以適應現代農業發展和金融多樣化的需要。農村信貸抵押品選擇單一,擔保機構數量少,資金實力不足等,都需要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至少應理清解決問題的思路。五是要建立農村普惠金融服務的差別化監管政策。對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合作銀行以及小微農村金融機構,凡是面向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建立差別化的監管政策。六是農村普惠金融服務生態環境建設需要重視。在農村徵信體系建設、金融知識普及、金融人才教育等方面,都需要各級政府及有關方面的共同參與和推動。

  “正因為存在這些問題,如果沒有法律約束和政策激勵,完全依靠市場機制難以培育適合農業農村發展所需的金融市場。”劉振偉指出,“農村金融立法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金融服務體制機制性問題的必要選擇。”

  他介紹,目前我國在農業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畜牧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涉農法律中,對發展農村金融提出了一些原則性要求,但總體來講,農村金融立法與農村金融改革的實踐相比是滯後的。十屆全國人大以來,有1500多人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涉及農村金融立法的議案47件,包括制定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村信貸支援法、農村信用法、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內容。

  他表示,目前,農村金融立法已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會同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相關金融機構等15個部門以及3家科研機構,圍繞農村金融服務存在的六方面問題進行了專題立法調研,全國人大農委還通過協調推動廣西壯族自治區田東縣、安徽省金寨縣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總結積累農村金融改革中可複製、可借鑒的實踐做法和成功經驗。立法前期準備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農村金融立法是一件大事,既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從“三農”自身的特殊性和發展的特殊需求出發,通過立法作出一些社會性、非市場的制度安排,確保金融服務惠及農業農村和農民,確保金融資源在城鄉均衡配置,確保“三農”擁有平等的貸款權。

  所以農村金融立法,首先要將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推動金融資源向農業、農村和農民傾斜,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規模和覆蓋面,提高服務品質和水準,依法保障農民享有的金融權益作為立法的根本目的。

  其次,要明確各類金融機構支農服務的功能定位和應當履行的支農責任,推動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實現功能互補、錯位發展、適度競爭、協作融合。要突出合作性金融機構這個重點,明確其法律地位、組織體系、治理機構、運作和管理體制,作出與其履行支農責任相適應的制度設計。

  第三,要推動建立和完善政策扶持體系,調動金融機構支農服務積極性,落實金融機構支農責任的重要途徑。要建立獎勵與約束並重的差別化監管政策體系,將支農責任考核結果作為對金融機構綜合評價、機構和業務準入、享受財稅和貨幣政策扶持的重要條件。

  劉振偉最後指出,農村金融改革既需要自下而上創新探索,也需要自上而下頂層設計,農村金融立法要與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實踐緊密結合在一起,一方面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發展普惠金融的明確要求上升為法律制度,增強落實中央農村金融政策的權威性和約束性,另一方面將農村金融改革的成功實踐轉化為法律規範,制定明確、具體、可操作的法律規定,實現農村金融基本制度的法制化和規範化,發揮農村金融立法對農村金融改革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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