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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街區化須注重公私權益平衡

  • 發佈時間:2016-02-23 07:18: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私人權益不被侵犯,公共利益能夠增值,街區制才有可能達到改善城市交通、增加社會總福利的目標。街區制的起步,單位大院應該首先起到示範作用。

  我國即將推行住宅街區化,不僅“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還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這一政策,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推行住宅街區化,是治療各地“城市病”的配套舉措。在不少城市,封閉式大院、超大型社區隨處可見,導致城市土地資源被分割使用,城市的“毛細血管”被堵塞。一定程度上,封閉式小區的大量存在,甚至成為商品住宅小區的時尚,折射了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單位”化佔據、使用城市資源的余緒。這導致土地節約利用程度低,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供應不足越發突出,交通擁堵難以得到有效治理的一大原因即在於此。推行街區制,目的是清除封閉式社區出入口造成的人為堵點,將有限的土地資源集約利用起來,打通城市交通微型路網,通過棋盤式道路佈局,以求交通擁堵問題得到較徹底治理。街區制也是發達國家城市普遍採用的做法。

  儘管推行街區制利於打造城市道路坦途,但良好的政策預期不能代替政策推進過程。從現實來看,在封閉式商品住宅小區裏,從住宅到小區裏的公共綠地、露天停車位、底層商鋪等,都有明確的權益歸屬,這些權益均受到《物權法》的明確保護。拆除圍墻後,小區裏的設施理論上將歸市政管理,重新規劃,原權益人購買的權益如何兌現,將成為一大考驗。此外,封閉式小區給住戶提供了更高的安全感,拆除圍墻之後,小區與外界融為一體,安全感下降,這有可能導致住戶隱形權益的損失。還要看到,同樣是封閉式住宅小區,因為其面積、佈局、與市政道路的間距不同,並非全都適宜配合市政改造。如何評估不同封閉式小區的性質,確定拆墻程式和程度,也是一大難點。

  推行街區制面臨不少現實障礙,其中最關鍵的一條,是如何保證公私權益的平衡。私人權益不被侵犯,公共利益能夠增值,街區制才有可能達到改善城市交通、增加社會總福利的目標。輕私重公,達不到這一目標;重私輕公,同樣如此。

  要做到公私權益不相互掐尖兒,在推行街區制的過程中,必須認真厘定原封閉式小區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該保護的保護,該轉化的制訂相應補償方案。業主大會的作用應該受到肯定,使其起到保護權益人利益的作用。此外,對於推行街區制後可能增加的治安隱患、交通安全隱患,政府要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將封閉式小區原有的保安功能盡可能通過合作形式承擔起來,以消除人們的擔心。而街區制的起步,單位大院應該首先起到示範作用。比起百姓社區,單位大院的權益關係較易處理,也較易動員。單位大院拆除圍墻,既是告別隱秘過去的象徵,也可以最低成本,為街區制試出成效。

  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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