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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落馬高官通常會異地審理?

  • 發佈時間:2015-09-16 08:30:44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8月18日,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受賄案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據中紀委公開的資料統計,落馬的省部級高官已超過百人。從公開的資料來看,有一點是相同的——異地受審——他們幾乎從不在自己的“地盤”上受到審判。

  異地審判已成慣例

  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玉萍介紹,在2001年的“慕馬案”後,高官職務犯罪異地審判逐漸成為慣例。通常,省部級高官的貪腐案件跨省異地審理,廳局級官員的貪腐案件則在省(或直轄市)內異地審理。

  “如果有例外,也有規律可循。”李玉萍總結道,“如果對廳局級幹部跨省異地審判,背後肯定牽涉到更高級別的官員,如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之所以在北京接受異地審判,是因為其檢舉了田鳳山(時任國土資源部部長)和韓桂芝(時任黑龍江省政協主席);瀋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之所以在南京受審,是因為其背後有副部級官員慕綏新等。”

  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判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某些情況下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出於司法公正的考慮

  將一個已有明確管轄的案件指定到另一地,最主要的原因是出於對司法公正的考慮。

  “職務犯罪案件當事人,在當地有一定職務影響和人脈關係,為排除干擾,保證偵查公正,對職務犯罪案件實施異地偵查管轄較為普遍。”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刑訴法學專家龍宗智説。

  經過調研,龍宗智還總結出刑事案件指定管轄涉及的其他考量因素,如案件有關聯關係,如行賄和受賄有對合關係,為便於偵查和處理,行賄案件因相應的受賄案件被指定管轄而被同樣處理。

  還有一種比較現實的情況是基於對辦案利益分配的考慮,由於辦理一些大要案會使辦案單位得到較大的社會影響和提高聲譽,實踐中就會出現“爭指定”“跑管轄”的情況。

  (文/陳霄 原載《法治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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