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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印發《國家應急産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 發佈時間:2015-07-13 17:30:36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印發《國家應急産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應急産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63號)部署要求,近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制訂並印發了《國家應急産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具體如下:

  國家應急産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應急産業發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能力,做好國家應急産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應急産業發展的意見》等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示範基地是指為滿足國家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需要,以促進應急産業聚集發展為目標,對應急技術研發、應急産品製造和應急服務發展具有示範、支撐和帶動作用且産業特色鮮明的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聚集區)以及國家規劃重點佈局的産業發展區域。

  第三條示範基地分為專業類和綜合類,專業示範基地集中發展某一應急産業領域且具有為突發事件處置提供保障的能力;綜合示範基地集中發展兩個以上應急産業領域且具有為跨省級行政區域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提供綜合保障的能力。

  第四條示範基地建設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遵循培育和發展相結合,培育期一般為3年。

  第五條示範基地設置要在全國範圍內依據資源稟賦,兼顧區域分佈,協調類型佈局,合理定位。

  第六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負責全國示範基地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簡稱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範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條件與評價指標

  第七條示範基地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組織管理體系的法人單位為組織實施單位;具有公共服務機構,服務內容明確,服務標準規範。

  (二)具有區位、産業及人才優勢,具備應急科研創新能力,應急産業相對集中且有一定規模。

  (三)綜合類初步形成産學研用多個應急産業集群及其合作機制,專業類已經形成一個應急産業集群,具有明確的發展區域,行業帶動性強,市場前景良好。

  (四)具有較強應急服務優勢,具備一定應急培訓、應急演練等基礎條件,擁有完備的倉儲、轉机、配送設施和完善的應急物資集疏運網路系統。

  (五)具有一定數量的骨幹企業,企業主導産品佔據市場領先地位,能夠開展一定規模的實物儲備,擁有良好管理能力。

  (六)示範基地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規劃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所在地人民政府有統籌安排和支援措施;能以一定的引導資金,吸引各類資本參與示範基地發展。

  第八條示範基地的評價指標:

  (一)産業規模:示範基地內現有應急産業企業數量、企業銷售總收入、核心企業數量及銷售收入等情況,其中綜合類示範基地年産值不低於60億元,專業類示範基地年産值不低於20億元。

  (二)創新能力:自主研發機構及固定研發人員數量情況、研發經費情況、研發成果和專利情況等。

  (三)應急保障:應急物資生産、儲備、調運等能力情況,擁有應急資源情況,其中綜合類具備為周邊2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提供應急保障能力。

  (四)企業發展:核心産品自主品牌、主導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等情況,應急産品生産能力儲備制度。

  (五)發展環境:政府出臺相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援等情況;金融機構和仲介服務機構情況;應急産業發展狀況。

  第三章示範基地申報程式

  第九條示範基地申報:

  根據示範基地設置條件和要求,擬申請示範基地的管理單位向屬地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後聯合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報送材料;其中綜合類示範基地若涉及多個省級行政區域的,可由涉及區域省級工業和資訊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聯合申報。

  第十條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單位所在省級工業和資訊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2、示範基地建設方案(見附件);

  3、省級工業和資訊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論證意見(原件);

  4、示範基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情況説明;

  5、涉及第七條和第八條需要提供的補充材料。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和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紙質文檔一式3份及電子文檔光碟。

  第十一條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示範基地進行評審,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考察。評審結果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對公示無異議的示範基地進行命名,其中綜合類命名為“國家應急産業(綜合)示範基地”,專業類命名為“國家應急産業(專業)示範基地”。

  第四章示範基地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培育期內,示範基地所在地的政府領導機構,應當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統籌示範基地的建設和發展。對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綜合示範基地,應建立跨區域協調機制。

  第十四條示範基地3年培育期結束後,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撤銷示範基地命名。

  第十五條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通過現有渠道對示範基地給予支援,優先推薦示範基地的應急産品、技術和服務,引導各類資源向示範基地聚集。

  第十六條每年3月底前,示範基地應將上一年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上報至所在省級工業和資訊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並報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

  第十七條培育期評估合格後,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每3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示範基地建設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責成限期改進;經整改無效的,撤銷示範基地命名。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工業和資訊化部對示範基地未按規定上報統計數據或者上報數據不真實、所提供的應急産品和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予以警示。

  第十九條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對示範基地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示範基地命名、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累計受到2次警示的予以撤銷示範基地命名。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省級工業和資訊化、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可比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範基地建設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國家應急産業示範基地建設方案編制要點

  一、發展現狀

  

  主要包括區域突發事件特點,本地産業特別是應急産業發展現狀,示範基地區位優勢,以及建設示範基地的現有基礎、比較優勢和需求分析(包括國際市場)。

  二、總體思路

  

  主要包括總體思路(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等,特別是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情況),發展目標(主要指三年培育期內産業培育、産業規模、創新能力、産業鏈發展、應急保障等)。

  三、重點任務

  

  圍繞把示範基地打造為國家處置突發事件綜合保障平臺,引領國家應急技術研發、應急産品生産製造和應急服務發展,包括但不限于:重點發展領域及其重大項目、重點企業和機構培育、自主創新能力、國際合作、應急保障能力等。

  四、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示範基地培育組織措施、促進應急産業發展優惠政策、示範基地發展規劃、區域應急産業保障協調機制、基礎配套服務設施、為入駐企業提供投融資渠道等。

  五、工作進度

  

  三年培育期內,各時間節點重點任務分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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