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言:建立穩定股市應急預案 推進註冊制改革
- 發佈時間:2015-07-13 03:36:2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楊菲
據知情人士透露,《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後,目前還在公開徵求意見前的對照法條階段。針對近期資本市場股指的大幅波動,業內學者認為,應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中建立健全股災的應急預案制度,包括股災的分級、識別、預防、預警、處置和應急保障措施等。另外,還應明確穩定股市的法律條文,讓其既遵循法治規律,也能符合市場發展現狀。
應把穩定市場舉措入法
針對近期市場波動,監管層出臺的各項穩定市場的舉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近日舉辦的“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上表示,要在法律上確立資本市場是否失靈的標準,譬如流動性喪失,或股指大跌導致投資信心嚴重挫傷,或是三公秩序的嚴重踐踏等,需要法律的界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也指出,應把平準基金的政策寫入正在修訂的《證券法》中,同時,《證券法》的修改要與《期貨法》的制定聯動,本次市場大幅波動的主要力量來自於期指市場,有必要把監管股指期貨的規則寫入法律規章中,包括股指期貨在內的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改革中無疑將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期貨法》應該抓緊時間制定推出。
劉俊海認為,要在《證券法》中建立健全股市穩定的應急預案制度,包括股災的分級、識別、預防、預警、處置和應急保障措施等,另外,還有如何確保正確維穩股市的行為,既遵循法治規律,還遵循市場規律,確保常態化的制度設計和應急性的制度設計,以便下次這種行情大幅波動之時,監管層可以更加從容、更加淡定、更加有序、更加理性、更加自信地應對。
“此外,還要建立統一協調的混業監管體制,市場流動性歸央行監管,融資融券的規範歸證監會監管,場外配資是銀監會監管,而穩定市場的資金又與保監會等部門有密切關係。”李曙光表示,這涉及多部門監管,《證券法》中應建立協調機制,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從分業監管到混業監管,針對跨市場、跨期現進行統籌管轄。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提到,要加強資本市場行政處罰的強度,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操縱市場行為的查處,本次股市行情的大波動中存在一些操縱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的介入讓投資者感受到監管層對這類案件的嚴厲打擊態度,要加強行政執法和司法的無縫對接。
針對惡意做空、內幕交易和內幕消息的界定,王利明建議,應在法律定義上予以規範,在網際網路時代,如何利用大數據來對內幕交易進行定義這是一個新課題。
對於市場中“為維護市場穩定應暫停新股發行”的言論,李曙光認為,註冊制改革是《證券法》修訂草案的焦點,應堅定不移地推動,IPO不能停,否則與市場化改革將背道而馳,註冊制改革是決定牛市的一個核心因素,是萬眾創新大眾創業的通道,一旦封閉將會擾亂下一步資本市場的改革步伐。
抓住投資者權益
保護的立法宗旨
據了解,投資者保護在《證券法》修訂草案中被專設一章,這意味著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修訂各方的共識。健康的資本市場需要投融資功能的雙向平衡,投資功能的發展一定要注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否則沒有投資者參與的市場會成為無本之木。
王利明認為,應細化修訂草案中有關投資者分紅機制的條文,增強有關分紅制度的剛性,規定相應的法律措施,重視民事責任的作用,進一步加大個人在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責任,必要時需追究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責任,同時,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加大司法對證券市場的保護力度,加強人民法院對當前證券市場中違法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受理,這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
此外,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馮果指出,《證券法》的修改不能不關注債券市場。
馮果表示,債券是投融資的工具,《證券法》中並沒有給債券市場足夠的重視,並未看到債券市場自身的特性,更沒有賦予債券市場的規則。其實,債券是一種相對固定收益類産品,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股票市場探索的新股發行註冊制改革,在債券市場完全可以推行。
“必須重視債券市場,給債券市場進行科學的分類和統一的定義。”馮果建議,應該把債券發行的條件“盈利標準連續三年的財務指標的要求”進行修改,債券市場投資者有風險意識判斷自身的償債能力,並且,建立起債券市場的聯通和聯動,當前購買同一個債券産品,不同的市場間只能用不同的銀行卡,交易規則還迥異,因此應統一規則,促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