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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銀行回應“卷款30億”:係前員工

  • 發佈時間:2015-06-10 02:32:1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這次不是“臨時工”而是“前員工”出事了!日前一則“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30億潛逃”的消息在網上流傳。6月8日晚間,興業銀行北海分行上級行興業銀行南寧分行就此事回應稱,興業銀行北海分行于5月中旬已接到警方通報,該行前員工蘇瑜涉嫌個人非法集資已被立案,目前正在調查。

  南寧分行稱蘇瑜為“前員工”

  6月4日,網名“哈哈暴”在虎撲體育論壇“步行街”板塊發帖稱,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間,北海市興業銀行小企業貸款部總經理蘇瑜,利用“幫辦銀行過橋業務賺取高額利息(過橋貸)”為由,誘使興業銀行2000多重大客戶上當受騙,蘇瑜共騙取約30億元人民幣(據受害者不完全自行統計約30億元,報案額11.6億元),於今年5月人間蒸發。該消息隨即在微信微網志上迅速傳播。

  6月8日晚間,興業銀行北海分行上級行興業銀行南寧分行就此消息做出澄清回應。該行介紹,2015年5月中旬,興業銀行北海分行接到北海市公安局通報,該分行前員工蘇瑜涉嫌個人非法集資,已于5月14日被立案。

  據介紹,涉案人蘇瑜于2010年7月進入興業銀行北海分行籌建組工作,于2015年3月27日遞交離職申請,分行批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蘇瑜在北海分行先後任企業金融客戶經理、業務三部負責人,並非網傳高管。

  在獲知蘇瑜涉案資訊後,興業銀行南寧以及北海兩級分行成立專項調查小組,就其涉及業務進行了全面內部排查,未發現銀行資金捲入其中。目前,該行北海分行經營、財務狀況與對外服務均正常。

  蘇瑜同事稱其“看起來很老實”

  昨日新京報記者聯繫到其中一名受害人稱,該事件大約在2014年12月份開始發酵,蘇某開始稱過橋資金、存款質押的錢暫時還不了,自己涉案資金約3.8億元。

  “蘇某一直以個人名義和我們做一些業務,因為背後通過銀行週轉資金,大家也都相信他,而且每次當著大家的面和銀行高層打電話,進一步增加信任度。”上述受害人説。

  昨日,北海分行的一名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描述了蘇瑜的一些基本情況。蘇瑜是北海當地人,30多歲,已婚,具體業績不太清楚。這位工作人員稱,蘇瑜平時看起來很善良老實的一個人。5月份出事以後,陸陸續續有客戶打電話到銀行問,銀行內部的人也很驚奇。

  昨日,記者致電北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詢問具體涉案金額是否為30億元及受害者數量時,一位工作人員稱,案件已經立案且正在辦理,人也正在抓,不方便透露更多,但“受害者不應該擔心”。

  昨日,廣西銀監局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廣西北海市公安部門已經對此立案調查,銀監局會督促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查處。

  興業銀行北海分行成立於2010年12月29日。興業銀行南寧分行稱,雖然事件性質屬於離職員工個人非法集資,該行仍將全力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通過法律手段依法維權。

  對於該説法,目前有專家認為,無論蘇瑜是否為前員工,興業銀行北海支行都可能有責任。 新京報記者 郭永芳 金彧 蘇曼麗

  ■ 觀點

  “30億如屬實銀行應該知道”

  網民“哈哈暴”帖子提到,蘇瑜利用“幫辦銀行過橋業務賺取高額利息(過橋貸)”為由,誘使興業銀行2000多重大客戶上當受騙。那麼何為過橋貸?涉及哪些鏈條?銀行是否知道?

  記者諮詢一家股份制銀行分行的行長,該行長詳細向記者闡述了過橋貸資金的一般操作流程。

  上述分行行長舉例,正常的過橋資金週轉流程是:一家A企業欠銀行的錢,到期還不上了,那怎麼辦?可能銀行客戶經理知道B客戶有錢,可以介紹給A企業先墊款,A企業給B比較高的利息。B把錢打給A企業,A企業把錢打給銀行還款。手續費一般是一天千分之三的。A企業可通過再貸款來償還B客戶。

  如果客戶經理涉嫌詐騙,比如客戶經理故意偽造一個A企業(流水、工商營業等情況詳細),稱A企業還不上貸款,再找個人提供過橋資金,這樣個人把錢借給偽造的A企業,偽造的A企業再把錢轉給客戶經理。

  該行長稱很多程式應該是通過銀行的,一般情況下銀行應該知道這個事情。上面説的30億元的龐大資金(涉案)如果屬實,正常情況下銀行不會不知道。

  追問

  “前員工”能否成銀行擋箭牌?

  新京報聯繫的一位受害人稱,蘇某是在出事後才辭職,並不是銀行説的先辭職後出事。該受害人稱,自己最後一次見到蘇某是在5月13號,後來就找不到他。很多受害者開始報警,一直排不到自己,(5月)21號才做筆錄報警。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楊東認為,即使是前員工,事情如果發生在他任職期間,就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銀行方面肯定是有失責的,視情況而定應該也有法律責任。首先,銀行沒有管理好自己的員工,這麼大的問題沒有提前察覺,這屬於監管失責,如果有相關領導徇私或者玩忽職守,責任更大。其次,這個事件反映出銀行的風控體系完全失效,相關領導需要承擔風險管控失效的重大責任。

  “個人非法集資”銀行有責任嗎?

  興業銀行南寧分行稱蘇瑜涉嫌個人非法集資已被立案,未發現銀行資金捲入其中。那麼在這個事件中,銀行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楊東表示,由於目前案件細節並不清楚,定責需要看具體情況分析,但是肯定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有可能連帶法律責任。

  一位銀行業人士表示,類似案件中,一些銀行員工可能會擔任“掮客”的身份。據網民消息,興業銀行這位員工在利用過橋貸款名義,以高息為餌“個人非法集資”時,興業銀行對這種不合法不合規行為無所察覺,內部的管理肯定是有問題的。

  據這位人士推測,通過銀行櫃檯辦理的業務有可能只是借助銀行渠道進行匯款這一類行為,銀行並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銀行員工可以利用銀行工作的身份和櫃檯辦理業務這雙重信用騙取客戶信任,並過手數額如此巨大的資金,興業銀行的約束機制應該是存在缺失或者運作問題。

  涉資巨大,銀行是否有“內鬼”?

  蘇瑜騙取如此大額的資金,與這麼多客戶發生資金來往,銀行內部是否有問題?根據網民“哈哈暴”爆料,有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協同作案。不過該説法沒有得到興業銀行及廣西北海警方證實。

  網上有分析認為,30億元資金涉案,其中涉及各方資金往來,銀行應有一定的流程,這個過程中,應該有其他人經手。

  國際金融專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兼職教授趙慶明表示,從銀行層面來講肯定是禁止自己的員工這樣做的,但是這種事情並不罕見,很多銀行員工利用自身的便利來做一些與銀行業務並不直接相關的業務,向提供資金方表達,能夠保證資金安全且獲得高收益。最後出事了,銀行也會遭遇信譽損失,從這方面來講,銀行應該加強對員工的管理。(郭永芳)

  ■ 相關

  銀監會:2/3“存款失蹤”案銀行有責

  近期,全國多地發生銀行存款“失蹤”糾紛案,對此,6月5日,銀監會發佈《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 有效防範櫃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稱,銀監會正依法對責任銀行進行立案查處,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罰當事人和責任人。

  “事實上,並不存在銀行存款丟失或失蹤。上述問題曝光之後,銀監會組織調研和會談幾十次,發現上述存款糾紛大多是由銀行櫃面高息攬儲造成的。監管部門與犯罪分子的博弈不會結束”。6月5日,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

  銀監會調研發現,最難處置的是,案件涉及銀行員工內外勾結。要以責任的劃定為前提,一旦確認之後要進行嚴厲追責問責。在內控管理中,銀行最需要的是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近期組織開展一次重點崗位員工行為專項大排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嚴肅整改。

  據統計,2014年初至2015年3月末,銀行業案件防控形勢嚴峻。在銀監會近期的調研中,發現涉及櫃檯業務大案、要案就有數十起,涉資數十億。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些大案、要案分為三類,其中,銀行負全責的為極少數;銀行無需負責、跟銀行實際無關的案件有12起,涉資20億;銀行參與其中,負部分責任的案件有19起,涉資11億。從案發數量看,銀行須負責的佔到2/3,但金額上看則不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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