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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出臺信託業新規 將建信託保障基金化解風險

  • 發佈時間:2014-12-12 13:16:36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網財經12月12日訊 為建立信託行業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併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分為七章,共三十六條,主要包括總則、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保障基金的使用、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保障基金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背景下設計推出的,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和“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作和整體穩定”的戰略方針,建立信託行業有效化解風險、維護穩健運作的長效機制的具體舉措。

  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託業風險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衝擊的關鍵手段,是信託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設施建設。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認購,基金權益也歸信託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享有。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經營監管部門批准的金融業務。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不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辦法》明確,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範道德風險。保障基金對信託公司的救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在保障基金介入後,將對信託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這種機制安排,有助於維護信託行業穩定,有助於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助於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有效防範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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