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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財政部發佈《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4-12-12 12:39:0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建立信託行業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併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行業互助資金。信託公司和通過信託項目獲得資金的融資者是該互助性保障基金的利益相關者。因此,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者認購,基金權益也歸認購人享有。

  據了解,保障基金的籌集規則為:一是信託公司凈資産餘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産餘額為基數動態調整;二是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準化産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産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三是新設立的財産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的認購先執行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銀監會一向主張“扶優限劣、差別監管”,根據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是保障基金的發展方向。由於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體系正在根據近年來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待監管評級體系逐步成熟完善後,保障基金的認購規則也隨之過渡到依信託公司風險水準和狀況實施差別認購。(記者 唐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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