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保障基金提高信託運營成本
- 發佈時間:2014-09-19 05:30:56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孫毅
近日,銀監會下發了《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設立行業保障基金,最先是體現在楊家才主席2013年12月在信託行業年會上的講話,之後的99號文正式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將行業保障基金提上議事日程,但並沒有規劃時間表。此次《徵求意見稿》的下發,標誌著行業保障基金的籌備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但是,就《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
保障基金
增加了企業的信託融資成本
《徵求意見稿》在保障基金的認購方面做了一定劃分。首先,信託公司按照自身凈資産的1%認購,其次,對信託計劃,按照信託財産的初始狀態不同區分對待——資金信託按照其規模的1%認購,財産信託按其收益待定比例認購。在信託的基金認購方面,《徵求意見稿》也做了劃分——購買市場標準化産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其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認購;屬融資性資金信託的,其保障基金由融資者認購。
我們認為,這些規定實際上是提高了信託公司的運營成本,也增加了融資方的融資成本。首先,信託公司按照自身資産繳納的基金份額,實際上是信託公司資本金的沉澱,影響信託公司自營業務的開展,從而使得信託公司不得不在信託業務上有更高的利潤要求。其次,目前完全“購買市場標準化産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只有證券投資類産品,而這類産品並不是企業通過信託融資的主要方式,企業通過信託融資,主要還是通過融資類的信託構建非標準債權資産——這會佔用相當於企業融資額1%的資金。而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主要限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其投資收益將遠遠低於企業通過信託的融資成本。從這個意義上看,這1%的資金對於企業來説實際上是以較高成本借入,以較低成本投資,實質上拉高了企業的融資成本。
保障基金使用的實質
是信託公司的負債業務
《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信託公司符合五種情況,可以申請使用保障基金,但沒有明確指出使用基金信託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關係。但十八條又同時規定“使用基金的信託公司,在執行抵押標的後,仍不足以償還基金的,基金公司應當依法參與信託項目清算和信託公司的清算重組”,實際上確認了信託公司使用保障基金是對基金公司的債務。這與《信託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裏“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有一定抵觸。雖然《信託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銀監會另有規定除外,但在目前的信託體系下,把資金使用定位為對信託公司的債權仍有不妥:
其一,在第十五條的五種情況中,第一種情況是“信託公司經營正常,各項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只是融資方發生了流動性風險,在這樣的情況下,按照“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原則,信託公司不應對投資者承擔彌補損失的責任,而《徵求意見稿》卻要求信託公司通過舉債兌付,未免不合情理。
其二,第三種情況(信託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股東退出或行政關閉,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將影響信託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和第四種情況(信託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産重組,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將危及信託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直接忽視了信託公司財産與信託財産之間的獨立性。實際上,信託公司本身的問題不應該影響到信託計劃的運作,信託公司行政關閉、破産重組,其信託計劃應該交由信託財産管理人或者有能力接受委託的其他受託人管理,而非簡單得要求信託公司通過舉債完成“兌付”。
保障基金
的凈值確認非易事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基金公司對保障基金的申購贖回每三月處理一次。在此期間,融資方的申購贖回都有信託公司代為收取和代為墊付。但一個被忽視的問題是,在基金贖回和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的收益如何確認。如果在基金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信託公司申請、領用保障基金事件,基金的投資標的僅為“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其收益比較容易分配。但保障基金一旦用於向信託公司借款,其收回時間、投資收益都可能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在這種背景下,要求季中發生資金信託計劃清算的,由信託公司先行墊付,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困難。
可以看到,《徵求意見稿》的出發點還是在保護投資者,雖然其明確提出了“在信託公司依法盡責的前提下,信託産品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因信託公司未依法盡責造成的信託財産損失,由信託公司承擔”,但在條款上,依然將部分應該由投資者承擔的風險讓信託公司承擔。加之其提高了企業融資成本和另外一些原因,我們認為其順利通過的可能性較小,即便是經過討論通過,條款上可能也有較大的變動。
(作者為普益財富信託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