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三板發展若干意見 分層滿足企業差異化需求
- 發佈時間:2015-11-22 17:57:00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金易子
中國網財經11月22日訊 20日,證監會制定併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加快推進全國股轉系統發展。
《意見》從七個方面對推進全國股轉系統制度完善作出部署,提出了當前發展全國股轉系統的總體要求。在健全和創新市場制度體系方面,《意見》涵蓋了融資、交易、市場分層、主辦券商管理等多個領域。
分層有助分類服務、分層監管
隨著新三板全國擴容及相關政策的完善,近年來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快速增長,結構亦不斷優化。截至11月20日,新三板掛牌公司4239家,比2014年底的1572家增長170%。在審企業2063家,已與券商簽約、正在改制、完成股改、通過券商內核的擬掛牌企業共有6000家左右。
數據顯示,掛牌企業中,中小微企業佔比95%,小微企業佔比69%。從産業結構看,高新技術企業佔比77%,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在掛牌企業中的佔比已達90%。從行業結構看,掛牌企業已實現對證監會19個門類、84個大類的全覆蓋。
分析指出,經過兩年多的發展,新三板已具備實施內部分層的條件。實施內部分層有利於實現分類服務、分層監管,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的差異化需求,並有效降低投資者的資訊收整合本。
《意見》明確了全國股轉系統內部分層和差異化管理的目標、原則和主要工作。現階段先分為基礎層和創新層,逐步完善市場層次結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研究制定分層具體標準,設置多套並行指標,並建立內部分層的維持標準體系和轉換機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逐步實現和完善不同層級掛牌公司的差異化制度安排。
據了解,全國股轉公司將根據《意見》,配套制訂分層方案,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完善現有轉讓制度為當前重點
據悉,《意見》要求穩步提升新三板市場流動性水準。一是大力發展多元化的機構投資者隊伍,引入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掛牌證券。二是堅持和完善多元化交易機制。大力發展做市轉讓方式,做市轉讓方式是目前“新三板”的主交易方式,將進一步強化做市商的交易驅動功能;按照“公開透明、機會公平”的原則,改革協議轉讓方式,優化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健全盤後大宗交易制度和非交易過戶制度。三是強化主辦券商交易組織和流動性提供者功能,優化制度安排,充分釋放做市商制度效應。
資料顯示,鋻於掛牌企業數量眾多,且在股本規模、股權結構、企業發展階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別,新三板提供做市、協議兩種轉讓方式,未來還將適時引入競價轉讓方式,掛牌公司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之一併按規定程式轉換轉讓方式。
2014年5月19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支援平臺上線,新交易結算制度順利實施,協議轉讓得到優化。針對小微企業普遍存在的股份集中度高、流動性不足等特點,在我國股票市場首次引入做市商制度,2014年8月25日,做市轉讓順利推出,市場功能進一步完善。
分析指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無制度障礙,但鋻於現行交易制度效應還未充分釋放,掛牌公司股權分散度不夠、資訊披露品質有待提升、市場投研服務缺乏等原因,現階段重點是優化完善現有轉讓制度,暫不實行連續競價交易。
新三板投融資機制受市場認可
融資方面,數據顯示,截至11月20日,2015年內共有1619 家公司完成2175次發行,共融資1082.57億元,發行次數和融資金額分別為2014年全年的6.3倍和7.8倍。完成2次以上(含2次)發行的公司有407家,佔比為26.51%,其中完成發行次數最多的樓蘭股份本年已完成7次發行;平均每筆融資4980.30萬元,單筆融資金額在500萬元以內的發行有336次。
對此,《意見》主要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強化市場融資功能的措施,一是豐富市場融資品種,在已推出優先股的基礎上,發展適合中小微企業的債券品種,加快推出資産支援證券,開展掛牌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試點。
二是鞏固並完善符合新三板市場特點的持續融資機制。掛牌公司發行融資遵循公司自治和買者自負原則,公司股票發行額度、發行時點、發行方式、發行定價自主決定,充分適應中小微企業及其投資人的特性需求。加快推出一次審批、分期實施的儲架發行制度,以及掛牌公司股東大會一次審議、董事會分期實施的授權發行機制。
三是鼓勵掛牌同時發行。在堅持和完善既有制度優勢基礎上,擬針對掛牌同時發行探索放開單次發行新增股東人數35人的限制。
據了解,新三板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投融資機制已得到市場認可,對引導早期資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實體經濟發揮了積極作用。
加強市場監管和投資者權益保護
據了解,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轉系統的各項業務活動及各參與人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市場運作秩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意見》從三個方面加強新三板市場監管和投資者權益保護,一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的原則和要求,堅持以市場化、法治化為導向推進監管轉型,堅持以資訊披露為本,以公司自治和市場約束為基礎,以規則監管為依據,構建職責明確、分工清晰、資訊共用、協同高效的監管體系,切實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有異動必有反應、有違規必有查處。
二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的機制,明確了證監會、證監局、全國股轉系統的職責分工和協作對接機制,提高監管的系統性和協同性。行政監管機構要加強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的事中事後監管。全國股轉系統應結合掛牌公司及其投資人特點,建立技術系統和規則體系,提高自律管理能力與效率。
三是依法建立常態化、市場化的退出機制,逐步完善市場優勝劣汰功能。同時,持續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督促掛牌公司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高資訊披露品質。由於中小微企業整體發展的不確定性相對較大,客觀上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較高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現階段暫不降低投資者準入條件,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