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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全國工商聯建議:完善行政賠償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3-13 00:30:5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産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賠償。但是,在部分民營企業的案例中,政府由於政策變動等原因造成民營企業經濟損失後,很少給予遭受損失的企業經濟上的賠償。”兩會期間,全國工商聯在一份團體提案中指出,由於民營企業擔心訴訟成本高,司法不公正等問題,不願訴諸法律,只能自己承擔損失,很多企業因此陷入困境。

  全國工商聯在提案中認為,政府因政策變動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最後完全由民營企業承擔,這顯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不僅無利於政府決策的科學化和問責機制的完善,更不利於誠信政府形象的樹立,而且給企業的信心造成了損傷。

  為此,全國工商聯建議建立行政賠償補償機制,由政府向因政府部門原因造成損失的企業進行經濟賠償或補償。

  首先,將因行政部門政策變動導致的財産損失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由於國家賠償的前提僅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而導致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受到的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的損害,但並未涉及行政部門政策變動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賠償或補償問題,建議考慮適當擴大申請國家賠償的範圍,將因行政部門政策變動導致的財産損失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

  其次,著力建設誠信政府。加強行政機關,特別是主要領導的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協議的約定處理與行政相對人或合同相對人的相關事務,避免人事更替危害行政相對人或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升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水準和政府公信力。

  第三,建立政策環境或法律環境變化保險制度或援助制度,使因政策環境變化而遭受重大損失、經營困難的經濟主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資金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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