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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自貿區總方案 最早一月底落定

  • 發佈時間:2015-01-17 07:20:10  來源:東方網  作者:張斌  責任編輯:張明江

  自2014年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宣佈第二批自由貿易園區的名單之後,市場便時刻緊盯天津、廣州和福建三地的具體方案何時落地。

  去年12月末,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曾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商務部正協助廣東、天津、福建三地制定自貿區方案,方案將以上海自貿區試驗區為主體,結合區位特點制定各自方案。”

  市場此次不會等太久,商務部一位人士向經濟觀察報透露:“三地的具體方案或在一月底或者二月初塵埃落定。屆時第二批自貿區就可以掛牌了。”

  截至目前,全國還有20多個省市自治區,正在謀劃和申請成為新的自貿區。這些自貿區,除了有的地方預備以保稅區為基礎申報外,還有以邊貿區或者高新技術區名義進行申請的。

  “去年底第二批自貿區名單公佈後,多個地區就有了申報第三批甚至是第四批自貿區的衝動,但是短期來看,新的自貿區再獲得審批通過的可能性不大。”上述商務部人士説:“因為第二批自貿區會吸收上海自貿區的一些經驗,但是這三個地區的具體方案又有別於上海,會具有地方特色,也會産生自己獨有的經驗,可以綜合四個自貿區的經驗再向全國複製推廣。”

  掛牌的兩道“關口”

  天津、廣州和福建這三地自貿區的正式掛牌,還要再過兩道關口。首先,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方案;其次,在外資三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沒有修訂完畢的前提下,全國人大需要授權國務院在新設的三個區暫停外資三法部分行政審批的功能。

  在去年12月28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行政審批的決定。

  同時會議還決定,從2015年3月1日開始,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與上海自貿區一樣,被授權暫時調整多個法律的行政審批。這些法律包括《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如果第二批自貿區的完善方案能在本月底塵埃落定,就説明原則上這兩個關口已經通過。”上述商務部人士説,“這也就意味著第二批自貿區已經可以掛牌。”

  他對經濟觀察報表示:“從目前正在完善的三地方案來看,第二批自貿區將以上海自貿試驗區試點內容為主體,結合地方特點,充實新的試點內容。”

  “據了解,天津自貿區有望對接中韓自貿協定,屆時將加快與南韓的投資與貿易,並在製造業功能方面有一些突破;廣東自貿區將以廣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三大平臺為基礎,以港澳合作為使命,第二批自貿區中與上海自貿區特點類似點較多的就是廣州,在金融方面能有更多的經驗和突破;福建則更多是在對臺方面。”上述商務部人士表示,“總之,第二批自貿區是在為國際談判和國內改革不斷測試壓力底線,同樣根據自身的新特點能呈現更多的經驗。”

  在上海自貿區成立一週年時,商務部曾會同上海各部門做了一份成果和困境總結。上述商務部人士説,“在下一步的發展中上海自貿區也面臨諸多困境,例如産業功能、業務功能、政策制度功能等,我們是根據這些困境選擇了第二批自貿區,希望它們能拓展延伸、深化完善。 ”

  “上海經驗”怎樣用

  “當然,上海自貿區取得了很多的成果,這些成果有些是第二批自貿區可以直接拿過來用的。”上述商務部人士説,“但怎樣用,用得好,也是值得討論研究的。”

  “第二批自貿區會有自己新的經驗産生,他們自身與上海有很大不同。”上述商務部人士説。

  對於已經成立一年半的上海自貿區,商務部研究院副研究員陳麗芬對經濟觀察報表示,“我們評估論證了上海自貿區運作一年多形成的經驗措施,可分為三種形式向全國推廣,即有的可以在全國複製推廣;有的需要有條件、或需要分地區、分階段逐步複製推廣;有的則需要上升到規則、規範後再複製推廣。”

  第一類是上海自貿區有部分改革措施推進效果良好,並且已經在全國其他地方開始推廣,這些措施可考慮進一步複製推廣到全國。“主要包括註冊資本認繳制、‘先證後照’等企業設立工商登記制度已經在部分地區推廣,可以進一步擴大推廣範圍至全國;‘單一窗口’受理,即‘一個部門、一個窗口集中受理’,實行質檢、稅務等跨部門數據共用和網上自動賦碼等便利措施,可在全國參照推廣;簡化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流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取消境外融資租賃債券審批和對外擔保行政審批等措施已在全國推廣,可進一步擴大推廣至全國。”陳麗芬説。

  從推廣複製的角度來看,第二類屬於有條件地複製推廣。陳麗芬認為,這一類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將制度複製到與上海自貿區條件類似的經濟區域;二是將制度複製到部分的相關領域。

  她舉例説,金融國際化措施,如自由貿易賬戶、離岸業務等內容,可複製推廣到具備條件相似的經濟區域,如深圳前海、珠海橫琴、天津濱海等;貿易便利化監管措施,如憑艙單“先進區、後報關”、預檢驗、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可以複製推廣到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此外,外商投資備案管理制度也可以在部分領域推廣。相關數據顯示,上海自貿區新設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備案設立比例達到91.3%,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可考慮修改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推廣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一是修改《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簡稱目錄),允許目錄中無股權比例限制的鼓勵類、允許類採用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二是修改《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推廣備案制管理辦法。”陳麗芬説。

  最後一類就是上升到規範後複製推廣,上海自貿區實施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是轉變政府職能,實現行政精簡化的主要抓手,可積極鼓勵各省市和地區借鑒自貿區經驗,制定相關規範,在各省市和地區進行推廣。

  陳麗芬還認為要推行自貿區經驗,也需要加快另外兩方面的配套建設,“第一是,上海自貿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包括公共信用資訊平臺、企業年報公示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等措施,得到企業踴躍參加;第二,上海自貿區整合30個部門推進政務資訊共用,加強綜合執法,轉變政府部門監管模式,實現流程優化、簡政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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