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28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經國務院同意國辦今日印發《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將計程車分為巡遊計程車和預約計程車兩類,首次提出將網際網路專車納入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同時明確網約車的合法地位,支援網約車平臺公司不斷創新規範發展;鼓勵傳統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一,明確了出租汽車行業定位。指導意見指出,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第二,通過降低過高“份子錢”等減輕駕駛員負擔。指導意見要求,深化巡遊出租汽車改革,新增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科學過渡。由各方協商確定並動態調整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通過改革經營模式、降低過高的承包費標準和抵押金等,降低駕駛員負擔。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拓展服務功能,加強品牌建設,主動轉型升級。
第三,規範發展網約出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指導意見明確網約車的合法地位,以及平臺公司應承擔的承運人責任、具備的營運條件和規範經營行為的要求,支援網約車平臺公司不斷創新規範發展。同時,還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並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資訊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其發展。
第四,建立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指導意見提出,加快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建立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將有關評價資訊作為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建立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出租汽車管理的主體責任。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
第五,鼓勵傳統計程車企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指導意見鼓勵巡遊車經營者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巡遊車經營者擁有符合資質的營運車輛和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上崗的駕駛員以及一批有一定管理經驗的工作人員。網約車平臺公司擁有網際網路數據和資訊技術優勢。二者可以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在較短時間內將巡遊車經營者的線下能力和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線上能力實現優勢互補。
指導意見還鼓勵傳統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鼓勵傳統出租汽車企業以實施“網際網路+”行動為契機,主動探索自建或聯合建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轉型發展。
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6〕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鼓勵創新,促進轉型,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推進出租汽車行業結構改革,切實提升服務水準和監管能力,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乘客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堅持改革創新。抓住實施“網際網路+”行動的有利時機,堅持問題導向,促進巡遊出租汽車轉型升級,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推進兩種業態融合發展。
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公共交通與出租汽車,統籌創新發展與安全穩定,統籌新老業態發展,統籌乘客、駕駛員和企業的利益,循序漸進、積極穩慎地推動改革。
堅持依法規範。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強化法治思維,完善出租汽車行業法規體系,依法推進行業改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堅持屬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
二、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
(三)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遊、網路預約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要統籌發展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品質化、多樣化的運輸服務。要根據大中小城市特點、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準、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深化巡遊車改革
(四)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不得再實行無期限制,具體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並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對於現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科學制定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建立完善以服務品質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對經營權期限屆滿或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品質問題、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品質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五)健全利益分配製度。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採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經營權的個體經營者,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要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鼓勵、支援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現有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要降低。要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嚴禁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現有抵押金過高的要降低。
(六)理順價格形成機制。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並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準、交通狀況、服務品質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準和結構。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杠桿作用。
(七)推動行業轉型升級。鼓勵巡遊車經營者、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巡遊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鼓勵巡遊車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鼓勵個體經營者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實行組織化管理,提高服務品質,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鼓勵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品質承諾,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加強服務品質管理,提供高品質服務。
四、規範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
(八)規範網約車發展。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及其車輛,應符合提供載客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對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九)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充分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技術,加強對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生産經營管理,不斷提升乘車體驗、提高服務水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合理確定計程計價方式,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加強網路和資訊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個人資訊,不得洩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網約車平臺公司要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十)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並規範其發展,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資訊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一)完善服務設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等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合理佈局,認真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劃定巡遊車候客區域,為出租汽車運營提供便利,更好地為乘客出行提供服務。
(十二)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要落實服務品質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車服務標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明確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基本要求。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加強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資訊的記錄,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十三)強化市場監管。要創新監管方式,簡化許可程式,推行網上辦理。要公開出租汽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及變更等資訊,定期開展出租汽車服務品質測評並向社會發佈,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建立完善監管平臺,強化全過程監管,依法查處出租汽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十四)加強法制建設。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明確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規範資質條件和經營許可,形成較為完善的出租汽車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實現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經營服務和市場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五)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各地要成立改革領導機制,加強對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組織領導。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分解任務,建立有關部門、工會、行業協會等多方聯合的工作機制,穩妥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要加強社會溝通,暢通利益訴求渠道,主動做好資訊發佈,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防範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佈)
(責任編輯:吳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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