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是指具有執業資格的信託機構或者個人,受家庭或者個人的委託,依照信託協議的約定,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産的一種契約方式。家族信託在中國的需求度在日益高漲。
由於我國尚沒有公佈“受託人條例”,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利與義務問題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企業家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有到優,從優到富的轉變。時至今日,大部分企業家經過長時間的商海沉浮之後,退隱已經成為他們討論最多的話題。然而,面對自己一手建立起來的企業,是放手讓二代接班,還是賣掉企業,抑或是委託職業經理人掌管?在未來5到10年,中國將有大量企業家面臨財富和企業的傳承問題。
然而,民營企業的傳承卻並非自家事。在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家族企業課程主任、中國金融案例中心執行主任高皓看來,這不僅關係到企業自身的持續發展,更關係到未來10年甚至更長時間內中國經濟發展。
“對於有財富傳承需求的高凈值客戶來説,信託這個工具,雖然遠談不上完美,但在迄今為止人類發明的工具裏面,已經是最出色的一個。”《富一代老了怎麼辦》一書中對家族信託有這樣一段描述,或可一窺其對於高凈值人群的吸引力。
儘管家族信託有諸般好處,但是目前我國的家族信託基本是一片待墾的空地。從法律層面來講,只有一部統領性的信託法,但是對私人信託缺乏詳細規定。從實施層面來講,儘管信託引入我國已經有了十幾年時間,但其在國內一直被當作一種投融資工具,很少有人把信託和財富管理等同起來。
“富不過三代”的魔咒
業內人士曾經通過對近20年來中國香港、中國台灣、新加坡200宗家族企業傳承案例的研究發現,家族企業在繼承過程中面臨巨大的財富損失,在繼承年度(新舊董事長交接完成的一年,通常此交接伴隨控制股權交接)及此前5年、此後3年的累計股票超額收益率平均高達-60%。也就是説,股權所有人于企業傳承前5年每份價值100元的股權,在傳承完成時只剩下40元。
如果是由二代接班,如何幫助其順利過渡,並在未來沿著正確的軌跡持續經營,避免因接班人經驗或者能力不足導致的企業經營困難?
如果是選擇職業經理人,當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如何既保障經營者的積極性,又能有效保證所有者的權益,避免出現相互不信任?
如果是轉賣並退出企業,對於由此形成的大量現金流,如何進行有效的代際傳承,避免“富不過三代”的魔咒?
一位從事家族傳承培訓的人士認為,如果設置家族信託,那麼即使二代再不擅經營,也不會落到衰落的地步。
“我國大陸地區家族信託目前尚處於發展和起步狀態。海外家族信託的發展早于國內家族信託的發展,目前所熟知的設立海外信託的內地富豪主要有龍湖地産吳亞軍、蔡奎夫婦家族信託,潘石屹、張欣夫婦家族信託,牛根生慈善信託、家族信託等。”京都家庭信託法律事務中心秘書長柏高原博士對《法制日報》記者説,具體來説,家族信託是指具有執業資格的信託機構或者個人,受家庭或者個人的委託,依照信託協議的約定,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産的一種契約方式,其資産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是分開的,所有權歸屬於受託人,而收益權由委託人指定或者按照信託協議確定。其目的在於幫助委託人實現其家庭財富的長久規劃及代際之間的傳承。
國內也有善於使用家族信託方式而將風險最小化的成功案例。
龍湖地産董事局主席吳亞軍與丈夫蔡奎曾以390.6億元成為中國最富有的夫妻。最終,2012年年底,吳亞軍與蔡奎“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不過,這場離婚並未給龍湖地産造成股權紛爭。事實上,這二人採用的正是英美法律體系下的家族信託安排。
吳亞軍、蔡奎通過持有信託基金的方式,輕描淡寫地完成了離婚財産分割。業內認為,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家庭離異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這場事關企業穩定與家族財富傳承的財産分割範本,無疑是成熟且極具前瞻性。
“以我們的經驗看,家族信託在中國的需求度在日益高漲。理由有多方面,一方面,民間財富的積累已經到了一定程度,財富擁有者們已經開始考慮如何保全財富、傳承財富;另一方面,信託的功能也在多元化,傳統上主要將信託作為投資理財工具,隨著信託行業的發展,信託的相當一部分功能在回歸本源——財富管理,而家族信託是信託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柏高原説。
諸多問題存不確定性
自2013年平安信託和招商銀行先後正式簽約財富傳承家族信託後,包括銀行、信託、第三方理財等眾多機構,紛紛開始籌劃自己的家族信託業務。因此,2013年被業內稱為中國家族信託的元年。
然而,表面熱鬧的中國版家族信託,卻暗藏不少不足之處。
對家族信託而言,受益人是最大的風險點。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勝認為,家族信託受益人因離婚、死亡等原因需分割共同財産,可能涉及對自然人信託受益權的拆分。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漢認為,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受益人往往是未成年人;受益人可能會增減;受益權可能被繼承;受益人可能與委託人發生衝突。那麼,受益權是否可以繼承?
“這是一個兩難選擇——如果限制受益權繼承,那麼將來既有受益人全部死亡了,怎麼辦?如果允許繼承,那麼配偶能否有繼承權?受託人如何確定繼承人?”陳漢説。
“國際上的家族信託,其資産是屬於受託人所有,但受限于我國信託登記制度的缺失,從法律上而言,我國的家族信託資産難以做到真正的所有權轉移。”資深理財規劃師陳雲説。
同時,由於我國尚沒有公佈“受託人條例”,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利與義務問題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在理論上,這種情況的確可能會帶來些問題,例如,我國信託法對於受託人的義務規定較為嚴格,未規定受託人的免責情形。以股權資産管理為例,如果受託人作為家族企業的‘名義’股東,受託人在行使受託人權利時未盡到受託義務,那麼依照我國的信託法則要承擔責任,但如果在BVI信託法律框架下則有免責的可能性。”柏高原分析説,但這種理論方面的假設情景,並非會對家族信託業務構成嚴重的障礙。一方面,家族信託業務需要專業人士的主動設計,類似問題可以通過主動的設計加以避免;另一方面,信託法的許多規定,應該屬於任意性規範,可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調整。
柏高原説,針對上述情況,一方面,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方式進行約定,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分配。例如,限定受託人的權利,要求其任何對信託財産的管理或處分行為都以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同意為前提,這樣可以避免其權利濫用。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增設保護人,讓保護人擁有監督受託人的權利。
法律問題“見仁見智”
有人還提出,要想讓家族信託在中國良好地運轉起來,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規和政策加以監管。在目前國內立法環境和社會環境下,與家族信託配套的法律制度尚有諸多不確定的因素。比如,財産來源的合法性問題、委託人處分財産的合法性問題、是否有財産共有權人,設立信託的動機是否合法等。此外,與信託法配套的相關實操細則也尚屬空白,只能通過監管層規範性文件以程式漏洞補丁的形式予以羈束。
“此類問題應該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一,包括信託制度在內的諸多項法律可能或多或少存在不完善之處,但這並不代表法律不可操作或不可執行。其二,對於家族信託而言,面對法律的缺失或障礙,可以採取‘曲線救國’的方式。其三,所謂操作細則空白的説法,值得商榷。確有制度存在不明晰之處,但家族信託本身具有主動性,可以通過主動設計規避這些不明晰之處。”柏高原説。
除此之外,促使高凈值家庭設立家族信託進行財富傳承的原因之一,就是高額的遺産稅,而目前我國尚未開徵這一稅種,這也就讓中國的家族信託顯得不是那麼迫切。
對此,柏高原認為,對於家族信託業務的發展,遺産稅在一定程度上會有促進作用。通過及早設立家族信託,確實可以使得一部分財富在設立人去世時不被視為個人遺産。但家族信託並非單純為了避稅,它在財富傳承、家族治理、完善家族企業治理等方面均有多種功能。
“雖然中國版的家族信託有著以上的一些不足,但相比其他傳承方式來説,依然有著明顯的優勢。”柏高原説,作為一個舶來品,相關部門以及業內人士要從制度設計、法律監管、管理運作等角度,向成熟的模式學習,然後再結合本土特點,做出具有針對性的創新,來幫助中國的高凈值家庭,實現財富的“富過三代”。
(責任編輯:張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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