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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福建連吃十罰單 違法虛構保費數據

  • 發佈時間:2016-05-11 10: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昨日,中國人壽連收福建保監局9張罰單,加之前天接到的1張罰單,10張罰單均劍指中國人壽違法經營行為。其中,中國人壽泉州市泉港區支公司、南平市延平區支公司、順昌縣支公司分別存在違法虛構保費數據、違法虛挂人員套取底薪等行為。福建保監局依法分別對上述公司處以42萬元、24萬元和32萬元的行政處罰,並責令其改正。

  泉港區支公司違法虛構保費數據

  經福建保監局核查,中國人壽泉港區支公司存在兩項違法行為。一是數據不真實,據了解,該公司預先收取的2015年度農村小額意外險保費未及時轉入公司賬戶導致保費收入不真實;另外,農村小額意外險佣金列支不真實;同時,2014年學平險佣金列支不真實;四是2014年銀保渠道虛挂人員列支佣金。二是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根據處罰決定書,泉港區支公司上述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2014年修正)的規定,福建保監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40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上述第二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鋻於違法金額較小,情節較輕,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減輕處罰,處以2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

  同時,福建保監局還對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三名責任人予以處罰。

  其中,章長青作為泉港區支公司時任經理,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福建保監局決定對章長青予以警告,處以7萬元罰款,並撤銷其保險公司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

  張培銀時任泉港區支公司經理助理,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福建保監局決定對張培銀減輕處罰,予以警告,並處以4000元罰款;另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培銀減輕處罰,予以警告,並處以3000元罰款。

  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章紀彬作為泉港區支公司團險部時任經理,被處以7.5萬元罰款。

  延平區支公司違法虛挂人員套取底薪

  經福建保監局核查,中國人壽延平區支公司團險渠道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違法虛挂人員套取底薪、佣金;另外,該公司2014年計生險佣金列支不真實。

  中國人壽延平區支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福建保監局決定對延平區支公司處以24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

  此外,謝華雲作為該公司時任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謝華雲被予以警告,並處以2.4萬元罰款。

  順昌縣支公司保費收入不真實

  中國人壽順昌縣支公司被查出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一是2014年預先收取的部分學平險保費未及時轉入公司賬戶導致保費收入不真實。二是2014年城鎮居民醫保補充醫療保險業務佣金列支不真實。三是2014年計生險佣金列支不真實。

  福建保監局表示,順昌縣支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順昌縣支公司處以32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

  同時,官靜、吳雋分別作為順昌縣支公司時任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福建保監局決定對官靜予以警告,處以1.4萬元罰款,對吳雋予以警告,處以2萬元罰款。朱學武作為該公司團險部時任負責人,根據《保險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予以警告,並處以4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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