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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二代首份季報 中融人壽等三險企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 發佈時間:2016-05-10 08:58:43  來源:中國日報網  作者:涂穎浩  責任編輯:郭偉瑩

  2016年一季度“償二代”正式實施,並進入“以季報為核心的報告制度”階段,以滿足監管的及時性要求。截至5月9日,各家保險公司披露的一季報顯示,12家壽險、2家財險公司在“償二代”下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其中中融人壽、新光海航人壽、國泰財險顯示嚴重不足,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18.22%、-3.91%、63.63%。

  因償付能力不足,保監會責令中融人壽停止開展新業務,暫停增設分支機構,不得增加股票投資。中融人壽方面表示,正在加強與股東溝通增資工作,儘快使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恢復相關資格。預計2016年三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各季度均處於凈現金流入狀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新光海航人壽更顯處境艱難,大股東海航集團和新光人壽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兩次就改善償付能力未達成有效共識,增資事宜尚無明確時間表。而早在2012年4月達成增資5億元議案後,海航集團方至今未撥付增資款,此前亦有傳聞稱海航集團準備退出。

  9成險企“償二代”達標

  償二代要求,保險公司向保監會按季報送償付能力報告。季度報告需披露包括股權結構在內的基本資訊,並要求保險公司採用股權控制結構圖的方式逐級披露至公司的最終控制人;列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最近一期風險綜合評級、保險業務收入、凈利潤等主要指標、實際資本、最低資本、風險綜合評級、風險管理狀況、流動性風險和監管機構對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險企官網披露的償付能力報告發現,截至5月9日,在124家已披露一季報的保險公司中,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超過150%)的險企有110家,佔比88.7%;12家壽險、2家財險顯示一季度償付能力不足。

  在76家壽險公司中,65家披露了償付能力一季報,綜合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小于100%)有2家,接近監管紅線(100% ~150%)有10家,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50%~300%有35家,超過300%有18家。在已披露的風險評級分類的保險公司中,A類有26家,B類有32家,D類有2家。其中,中國人壽、平安人壽、太保壽險一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348.45%、219.69%、262%,最近一期的風險綜合評級均為A類。

  在76家財險公司中,59家披露了償付能力一季報,綜合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小于100%)有1家,接近監管紅線(100% ~150%)有1家,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50%~300%有27家,超過300%有30家。在已披露的風險評級分類的保險公司中,A類有16家,B類有31家,C類有1家。其中,平安財險、太保財險一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85.45%、283.60%。

  根據一季報,監管機構對8家公司採取了監管措施,其中,中融人壽、珠江人壽、天安人壽是由於償付能力存在不足風險。珠江人壽因去年三季度償付能力相關事項收到保監會監管函一份,已于2016年1月26日解除相應監管措施。珠江人壽、天安財險一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118.07%、120.49%,接近監管紅線。

  3家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中融人壽、新光海航人壽、國泰財險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18.22%、3.91%、63.63%,為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險企。

  中融人壽方面表示,目前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已經全部停止開展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和增加股票投資。在此基礎上,正在加強與股東溝通增資工作,根據公司經營需要增資擴股,以提升公司經營的資本實力和償付能力。預計2016年三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各季度均處於凈現金流入狀態。

  此外,保監會對新光海航人壽採取的監管措施包括,暫停增設分支機構,監管約談,要求雙方股東于2015 年7月底之前提出改善償付能力方案,停止開展新業務。

  在協調股東增資方面,新光海航人壽的進展並不順利。一季報顯示,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公司分別召開了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及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雙方就改善償付能力議題進行了磋商,但未達成有效共識和決議。因此,增資事宜尚無明確時間表。不僅如此,2012年4月,新光海航人壽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增資5億元的增資議案。目前,股東新光人壽方與公司管理層正積極協調另一股東海航集團方儘快增資。

  由於股東增資未能成行,新光海航人壽在下季度僅能從停止開展新業務、通過辦理再保險,降低對最低資本要求,及費用管控等方式延緩償付能力充足率下滑趨勢。

  國泰財險表示,公司已決定增資,增資計劃已于去年12月上報保監會,暫還未批准,若保監會批准後償付能力充足率將符合法定標準。

  根據規定,除了報送季度報告以外,保險公司在發生重大投資損失、重大賠付及大規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訴訟、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等對償付能力産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及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還應當向保監會報送臨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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