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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保險拒賠三大原因 助你明白買保險

  • 發佈時間:2015-09-14 07:1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理賠是保險公司最常被詬病的一點。然而,中德安聯理賠專家最希望告訴消費者,保險理賠是一種依照保險合同進行的履約行為,如果在購買保險時能對買産品更了解,真正做到明明白白買保險,那理賠並不像你聽説的那樣難。

  日前,中德安聯理賠部特意整理出相關統計數據,向公眾揭秘保險公司拒賠案例最為突出的三大原因,分別是:帶病投保、等待期疾病或症狀、不符合意外定義。

  案例一 帶病投保不可取 如實告知有保證

  客戶王先生以糖尿病為由申請住院費用和住院津貼賠付,核賠過程中發現,其病歷卡早在投保前就有糖尿病確診記錄,復查投保單時發現其並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認定為過失不如實告知行為,採取拒賠、解約、退還保費的決定。

  中德安聯專家建議:帶病投保,在醫療重疾類理賠中幾乎是一票否決。對於健康險而言,投保前已有的疾病和症狀,不在承保範圍內,對此我國保險法也有明文規定。未如實告知和帶病投保都會給理賠帶來麻煩。因此,投保前切記如實告知,對於已有疾病,保險公司將依實際情況處理,並非一概拒保,有時也會通過加費、部分免責等方式承保。

  案例二 醫療保險等待期 投保關注不可少

  客戶鍾先生2014年8月7日投保住院費用保險,同年9月3日因肺炎住院治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發起理賠申請,最終因等待期內出險未能獲賠。

  中德安聯專家建議:為了有效防範道德風險,降低逆選擇發生的可能性,通常,保險公司都會對長期重疾和住院費用及津貼類産品設置等待期(觀察期)。常見的表述為“住院費用險和住院補貼險自合同生效日零時起90天 (特殊疾病180天)為等待期”,這就意味著保險公司僅對等待期滿後的疾病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應,相關條款,尤其是賠付條件與限制,在合同中都必須載明,賠付也將據此執行。仔細閱讀這些因險而異的條款約定很重要。

  案例三 意外並非意料之外 常規認知有差異

  客戶何先生去年初投保意外傷害及醫療保險,當年7月下旬,他因參加公司組織的暴走活動,中暑住院。康復後,他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醫療理賠。保險公司認為這屬於疾病而非意外導致的就診,最終做出拒付決定。

  中德安聯專家建議:大眾在常規認知中提到的意外,乃意料之外發生的各種事情,包括大災,也涵蓋大病。但保險中對意外有清晰的界定,“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顯而易見,罹患大病不屬於保險的意外範疇,無法得到理賠。因此,平時多些保險知識的積累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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