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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機暴雨天進水損壞 保險公司拒理賠成被告

  • 發佈時間:2015-04-15 09:52:04  來源:瀋陽晚報  作者:王立軍  責任編輯:郭偉瑩

  周先生駕車出行途中遭遇大暴雨,發動機熄火進水損壞,保險公司以“進水屬保險免責範圍”為由不予理賠。周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沈河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更換發動機所産生的4萬元費用。4月10日,沈河區人民法院公佈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發動機進水保險拒賠

  瀋陽周先生駕車行駛到長春市騰飛大街凱達南路附近時遭遇大暴雨,車輛突然熄火。隨即,周先生撥打了報險電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場勘查後,同意將車輛送到當地一家汽修廠維修。

  維修過程中,因為發動機進水,不得不更換發動機中缸總成,費用是41500元。維修過後,保險公司表示車輛沒有投保涉水險,不同意理賠。周先生與保險公司交涉多次,保險公司只賠付了部分工時費用1500元。

  去年年底,周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沈河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按保險合同賠付更換發動機總成費用4萬元。對此,保險公司表示不同意,稱原因是首先需要周先生證明發動機損壞的原因,需周先生證明出險地點是因暴雨造成的積水,以及發動機是因積水造成的損失;另外,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中明確約定了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承擔責任。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

  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長春確實發生了暴雨天氣。法院認為,根據雙方訂立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並未將保險車輛的發動機排除在保險標的之外,故應認定保險車輛發動機屬於保險標的的一部分,保險人應依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同時,保險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周先生有兩次啟動等其他原因介入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發動機的損壞係暴雨、發動機進水兩項原因所致,而暴雨係損害發生的根本性原因和決定性原因,是事故的近因,因此,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另外,保險法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此案中,保險條款規定的暴雨責任與發動機進水免責兩種情形同時出現且存在矛盾,雙方對本案是否屬於車輛損失險的理賠範圍産生重大爭議,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者保險公司的解釋。

  最終,法院依法判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周先生車輛損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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