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今年將全面實施營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
公募基金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營改增試點工作已經兩個月有餘。多位業內人士接受中國基金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公募行業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在營改增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難題,呼籲營改增在公募業實現減稅負目標,在徵收環節儘量簡便易行。
難題之一:
基金交易費發票誰來開?
作為基金交易最基本的申贖費用,如何針對廣大投資者開票成為公募非常頭疼的事情,尤其是在基金代銷分成中各方如何開具發票,更是牽動業內的神經。
北京某公募運營總監告訴記者,公募基金投資人眾多,銷售機構也很廣泛,如果逐一開票將增加大量工作,大大增加公司的人力成本。
普華永道中國稅務合夥人傅瑾表示,雖然當前個人投資者針對基金交易費要求開票的不多,但如果交易量很大的機構投資者不要發票的話,會造成交易費用的進項稅抵扣損失。從機構投資者角度來説,投資收益不能直接扣掉申贖等交易費用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純粹是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交易費用的進項稅需要取得專用發票才能進行抵扣。
如果涉及基金代銷和交易費分成,這種矛盾就更加凸顯。
傅瑾表示,如果基金是直銷,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面對投資者,投資者真正投入到基金産品中是扣除申購費後的資産,基金公司可以直接開票給投資者。
“但在基金代銷和交易費分成方面,問題就出來了。”傅瑾説,“申購費一般是全部給代銷機構,而贖回費是代銷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分成,甚至通常贖回費的25%是計入基金資産的,這時無論誰面對投資者,那25%的部分是肯定開不出專票的,因為産品本身並不是納稅主體,無法開具發票。撇開這個25%的問題不談,當投資者要基金交易費發票時,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都不想直接針對投資者開票,只想針對機構開票。”
傅瑾解釋道,比如,證券公司希望基金公司開具全部交易費的發票給投資者,自己只開分成部分發票給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則認為,證券公司是面對投資者的,應該全額給客戶開發票,基金公司只針對自己拿到的那部分收入開發票給證券公司。
北京上述公募運營總監也表示,目前産品部分銷售分成收入,是先上收公司再支付各銷售機構,即産品上劃公司的部分收入,並非公司實際所得,只是代收性質,存在重復納稅的風險。
“目前,這樣的矛盾還沒有解決,稅務管理沒有強制的要求,市場上也缺乏統一的觀點,哪家公司去面向廣大投資者開票,仍然取決於代銷機構與基金公司的市場地位。”傅瑾稱。
難題之二:
管理費該不該開發票?
對於基金管理費,投資者能否要求基金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
從公募基金管理費的收取程式看,管理費是按照每天基金凈值的比例來提取,公募基金的資産每天有凈值的計算,每天提取管理費剩下的金額再進行次日的計算。
傅瑾認為,管理費是産品內部凈值的費用,相當於産品支付的費用。因此,基金公司不應該開發票給投資者,就算開票也應該開給産品本身。然而,由於産品本身不用納稅,一般因為會計核算或監管要求,基金公司會開普通發票給産品,這在以前營業稅處理下也是一樣的。
北京某公募財務人員也稱,此前發生過投資者向公募基金要管理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情,但基金公司只能開發票給産品,不能穿透産品給投資者。
上述公募運營總監稱,營改增方案在公募業落地有個很大的困難,就是産品不是納稅主體,但涉稅業務卻主要發生在産品端。由於産品投向眾多且複雜,在産品端繳稅不實際,非常難操作,最好是能在上游進行代扣代繳。
傅瑾也認為,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投資基金所得到的收益已經減去管理費了,不需要拿到發票再去扣管理費,否則,會造成重復抵扣。
“因此,對於公募産品內凈值支付的費用,基金管理公司原則上是不開專用發票的。”傅瑾稱。
難題之三:
如何為專戶産品開發票?
公募産品不用面向不特定投資者開具管理費發票,但針對特定投資者的專戶産品該如何處理呢?近日,華南某公募人士向記者表示,已經有保險公司要求基金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保險公司希望可以進行增值稅管理費的抵扣。
該公募人士稱:“現在的協議是基金管理人和專戶産品的協議,合同都是針對産品簽約的,和專戶産品背後的投資人沒關係,如果開了發票,就會導致資金流、合同和發票無法保持一致。”
傅瑾認為,專戶産品穿透來看是特定投資者委託管理的資金,仍然應該按照上述公募産品的思路進行處理,但保險公司比較特殊,險資委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是穿透處理的,需要透明體現産品的稅費和收益,了解産品凈值內部每一筆資金的流向。
傅瑾建議,如果是險資委外投資的一對一專戶産品,可以增加專戶管理人、産品和投資人的補充協議,規定針對該産品可以向保險公司開管理費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上寫上該專戶産品名稱。“這樣,既避免了重復抵扣,避免基金公司開票不規範,也滿足了保險公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並且也有書面的文件可以執行。”
此外,仍有一些政策尚未明朗。比如,針對基金分紅,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是否繳納增值稅,大多數機構都是持觀望狀態;營改增方案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投資其他標的物是否需要納稅,目前尚未明確。
難題之四:
可抵扣項少,如何轉嫁稅負?
雖然營改增的目的是降低稅負,但由於公募基金行業的特殊性,進項很難抵補稅率上升的銷項,要實現降低整體稅負的目標仍然存在較大困難。
北京上述公募運營總監表示,營改增後對涉稅的各項內容均有影響,稅種改變(營變增),計稅方式改變(價內變價外),涉稅業務增加(利息收入等),涉稅賬務變複雜,徵稅環節變複雜(如發票管理、退票等),涉稅懲罰力度也有所加大。
他説:“營改增對公募的影響,主要為稅負增加,需要增加投入人力物力,涉稅系統需要改造,發票管理上也存在操作困難。”
傅瑾認為,從基金管理公司來看,第一,稅率從原來營業稅的5%變成增值稅的5.66%,稅率有所上升;第二,由於基金管理公司的進項有限,主要成本是人,人員的工資、福利沒有進項來抵扣,可以抵扣的主要是系統、房租、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等,進項不足以抵補稅率上升所産生的銷項;第三,相比其他金融機構,能構建不動産的基金管理公司非常少,因此並不會享受到此次營改增開始允許不動産的進項抵扣帶來的好處。
“目前産品的設計使稅負很難轉嫁,費率等設計一旦改變可能失去客戶,加之基金公司的可抵扣項很少,所以,實現稅負整體降低的目標困難是非常大的。”上述運營總監稱。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