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基金經理“老鼠倉”交易被罰的案件曝光,王戰強在擔任信達澳銀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其妻子蔡某同步或稍晚于信達澳銀領先增長基金買賣股票共73支,趨同交易金額合計7834.63萬元,獲利金額456.55萬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王戰強、蔡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對王戰強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蔡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與管理基金趨同交易7800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戰強自2006年到信達澳銀基金任研究員,2008年後先後擔任精華配置精選、領先增長、産業升級基金經理,其中,2009年到2015擔任信達澳銀領先增長基金經理兼投資總監,以及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執行委員、經營管理委員會的委員。2013年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投資部、研究部、交易部,仍兼任領先增長基金的基金經理和投資總監。被告人蔡某為王戰強妻子。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戰強擔任公司高管的同時,還擔任公司的基金經理,因此,其還擁有相應的投資審批權和普通基金經理的投資決策權。為規避法律、法規關於證券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炒股的相關規定,王戰強及其妻子被告人蔡某,決定用其岳母景某的證券賬戶實施犯罪行為。
由王戰強負責根據掌握的信達澳銀領先增長基金的投資標的、時點等未公開資訊下達具體的交易指令,蔡某負責通過景某賬戶具體下單交易。從2009年7月至2015年4月間,王戰強、蔡某通過蔡某多個銀行賬戶向其岳母證券賬戶累計轉入60多筆自有資金用於炒股。
2009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戰強根據其掌握的領先增長基金的投資標的和投資計劃等未公開資訊,當面或通過電話向妻子蔡某下達股票交易指令,由蔡某在其深圳家中、平安銀行辦公室以及鄭州、東莞、珠海等地,用電話委託下單,或以網上交易方式通過景某證券賬戶下單,先於、同步或稍晚于領先增長基金頻繁買賣泛×控股、×馬股份、保×地産、××化學、××證券等多支股票。
在此期間,王戰強也曾多次在其位於深圳××大廈的辦公室附近及赴北京、上海等地出差之際,用手機以電話委託方式白行通過岳母證券賬戶下單,先於、同步或稍晚于領先增長基金買賣×馬股份、成×集團、順×農業、吉×科技等股票。
在上述時間內,被告人王戰強、蔡某二人共通過岳母證券賬戶先於、同步或稍晚于領先增長基金買賣股票共73支,趨同交易金額合計7834.63萬元,獲利金額456.55萬元。
“老鼠倉”交易鋌而走險
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信達澳銀基金總經理于某的證言,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人員由於某、王戰強、基金經理、風控人員構成,其中王戰強是副主席。一般投委會兩個月定期開一次會,會議包括基金經理彙報投資情況及未來投資策略安排,除了在公開披露之外的資訊,所有與投資相關的資訊都屬於公司保密資訊。公司要求每個員工簽署一份保密協議,還有一份合規的承諾函。
信達澳銀基金交易總監徐某在證言中強調,“已公告的股票的後續投資動向是保密資訊,這是常識,是每一個基金經理都應當知曉的事情,無論公告前還是公告後,這些都是需要嚴格保密的未公開資訊。如果從業人員是利用了自己工作便利獲得或掌握的基金投資資訊,自己炒股或者讓他人炒股,那就是利用未公開資訊做”老鼠倉”,是觸犯法律的行為。”
而且基金公司的內部研報、核心池、基礎池、禁止池的股票資訊、投資組合模擬資訊、執行交易的有關數據、持股持倉等基金組合數據等未經法定形式(如季報、年報)公開披露的資訊都是需要嚴格保密的資訊。每個公司的員工入職的時候都是經過培訓的,並簽訂了保密協議。上述資訊是基金公司從業人員掌握的未公開資訊,是每個基金公司必須採取保密措施的資訊。
一審雙雙獲刑被罰沒650萬
2016年3月7日,王戰強和其妻子蔡某二人同時被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3日由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第三分局逮捕。在案件審判中,雙方均表示認罪悔過。
王戰強表示,“我認識到這是違反行業紀律,觸犯法律的,但是對問題的嚴重性沒有足夠的認識,心存僥倖。我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心存僥倖,貪圖利益。自己利用了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並且向我妻子蔡某提供了我因職務原因負責的領先增長基金的未公開資訊,非法獲得鉅額利益。我現在對此非常後悔,希望改過自新,能夠得到從寬處理。”
蔡某稱,“我認為自己觸犯了法律,我不應該貪心,就想通過股票賺錢,並且通過徵求王戰強的意見以及要求王戰強推薦股票的形式,買入或賣出與王戰強管理的領先增長基金買入或賣出的相同的股票,本質上是利用了未公開資訊交易了股票,現在也認錯、認罪了。希望能退回贓款,接受刑事處罰和罰款,我應當對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
2017年6月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戰強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與被告人蔡某同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王戰強、蔡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戰強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刑期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二、被告人蔡某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三、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565501.45元依法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段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