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銀行違規銷售"絕對賺"基金 蘇證監局"責令改正"
- 發佈時間:2016-05-04 07:35:39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責任編輯:郭偉瑩
去年6月,南京銀行銷售一款名為“鑫元基金”的半年期理財産品,該行理財經理宣稱“低風險穩健型”“半年絕對回報13%”,下屬各支行通過宣傳單、手機短信等極力推廣,但期滿後虧損高達15%。去年年底,上百名投資者聚集銀行門前討説法,斥責銀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
3月21日,江蘇證監局發出書面的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中稱,經現場檢查,發現該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諸多問題,要求對違規行為進行改正,進一步增強合規意識,加強基金銷售業務合規管理,加強人員資質管理,加強內部稽核工作,杜絕再次發生違規行為。
南京銀行提供給《中國經濟週刊》的書面回復中稱,該行正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進行整改,一直與投資者進行耐心細緻的溝通,並提供理財産品進行對接,以減少損失。
據央廣網報道,有記者問及鑫元基金投資者理賠問題,南京銀行董事會秘書湯哲新回應稱:“股票都是有贏有輸的嘛,這是正常現象,跟投資者沒關係。”
“絕對回報13%”變“虧損15%”
一些參與投資的老人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去年6月,南京銀行各支行向他們推薦一款名為“鑫元半年定開債券”的基金産品,理財經理稱該基金是一款中低風險等級、穩健增長的理財産品,不投資股票,有些支行還承諾有保底的收益率,在宣傳中普遍使用“高收益”“穩定”“絕對收益”“增值”“高於定存”“高於理財”等字眼,還分發印有“半年絕對回報13%”的宣傳單,稱是南京銀行自己推出的理財産品。
鑫元定開債券基金,是由上海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起的,分為鑫元一年定開基金和鑫元半年定開基金兩種,該産品實際上是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的理財産品。
但許多在南京銀行辦理業務的投資者看到這款被介紹成“高收益、穩定型”的理財産品,便紛紛加入到投資行列。
投資者王女士去年7月在南京銀行購買50萬元半年期鑫元定期開放A。去年12月的一天,她被告知該款基金需要贖回,如果不在規定時限內趕到銀行,就無法贖回,並被告知産品已虧損達7萬多元,王女士覺得被愚弄和欺騙了。
百餘名投資者先後趕赴南京銀行總行進行維權,他們表示,購買前該行理財經理口口聲聲稱産品為保本穩健增值産品,不僅沒有進行提示風險,還虛假誇大産品的投資收益功能,導致出現虧損巨大、本金不保的結果,最高虧損達15%。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合夥人、高級律師尹志金稱,銀行應按照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及財務狀況推介合適産品,對於銷售“鑫元基金”産品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會依法依規進行整改查處,虧損的投資者也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交,依法上訴維權。
江蘇證監局認定南京銀行存四大問題
《中國經濟週刊》了解到,部分投資者在與南京銀行交涉無果後,已陸續向法院提起訴訟。去年12月28日,遭受虧損的吉某某在南京鼓樓區法院起訴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要求賠償損失,獲得法院立案受理,但一個月後,銀行方面提出管轄權異議,鼓樓法院經過裁定後認為本案管轄權無異議。據記者了解,最新情況是,銀行方面找了熟人從中斡旋調解,吉某某已撤回起訴,獲得部分賠償。
南京市民孫明(化名)也是購買“鑫元基金”的受害者。去年6月,他在南京銀行南湖支行購買了140多萬元的半年期鑫元定開基金,期滿後虧損18萬多元,為此他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起訴南京銀行南湖支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銀行方面同樣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也同樣被駁回。
江蘇證監局上述《決定》稱南京銀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四大問題:
一是南京銀行個別支行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存在違規情形:有3家支行的銷售人員在銷售鑫元基金時使用了未在江蘇證監局備案且內容標注有“半年絕對回報13%”字樣的資料;部分支行製作並向部分客戶發送了未在江蘇證監局備案的鑫元基金宣傳短信,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是南京銀行未在2013、2014年度結束一個季度內完成上年度基金銷售業務的監察稽核報告。
三是南京銀行有兩項關於基金銷售的管理制度未向江蘇證監局報備。
四是南京銀行基金銷售業務規範執行不到位:個別支行存在“南京銀行基金代銷業務交易類申請表”上遺漏客戶簽字情形;個別人員在銷售基金産品時尚未取得“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個別支行存在銷售基金産品相關資料保存不完整的情況。
南京銀行屬於城市商業銀行,江蘇銀監局也履行監管職責。部分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稱,他們向江蘇銀監局舉報南京銀行在銷售鑫元基金過程中涉嫌虛假宣傳、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提示的行為,江蘇銀監局表示已經受理,並稱會在一到兩個月內給出結果。截至記者發稿為止,調查結果尚未出爐。
理財産品銷售過程錄音錄影
去年銀監會已在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省市開展“雙錄”試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今年年底前,銀監會要求主要的、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全面推開理財産品“雙錄”工作。理財産品“雙錄”是指對高風險理財産品、其他代銷産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同步監控,這是國際通行做法。金融産品比較複雜,投資者很難短時間內看懂,金融機構人員有義務用淺顯易懂的語言告訴投資者,銀監局要求銀行銷售金融産品進行同步錄音、錄影,便於將來發生糾紛時取證。
據了解,此前“雙錄”試點地區,當地銀監局要求銀行制定錄音錄影標準,涵蓋6個要素,即産品名稱、編號、期限等關鍵要素、産品主要風險、産品匹配度、客戶權益須知、客戶對上述內容的確認語句、銷售人員的銷售合規承諾。上海銀監局數據顯示,“雙錄”試點後,去年上海銀監局收到的銀行理財和代銷業務的相關投訴量同比下降69.3%和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