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銀行被證監局責令改正:存四大類多項違規情形
- 發佈時間:2016-04-06 07:4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備受關注的南京銀行鑫元基金致使投資者遭受經濟損失事件,在持續發酵下,又有了新進展。
3月21日,中國證監會江蘇證監局經現場檢查發現,南京銀行在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四大類多項違規情形,其中除了之前投資者們訴稱的虛假宣傳外,還包括未出具年度監察稽核報告、有兩項關於基金銷售的管理制度未向證監局報備、個別支行存在“南京銀行基金代銷業務交易類申請表”上遺漏客戶簽字、個別人員在銷售基金産品時尚未取得“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個別支行存在銷售基金産品相關資料保存不完整等情形。
法治週末記者還獲悉:3月31日,南京銀行南湖支行針對一投資者訴其合同糾紛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法院駁回。2月22日,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因同類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另一法院駁回(本報2月24日曾做過報道)。而且在這兩起案件中,南京銀行的兩個支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均是一份落有光大銀行的空白《鑫元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存多項違規被責令改正
自2015年6月開始,南京銀行以“半年絕對回報13%”“定存收益低、股市風險大”“中低風險、穩健增值”等為宣傳內容,銷售鑫元基金,給投資者們造成少者兩三萬元、多者近二十萬元的經濟損失。此事經媒體披露和在投資者們持續向監管部門投訴後,3月21日,中國證監會江蘇證監局對南京銀行發出了《關於對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江蘇證監局于2016年2月23日至3月4日對南京銀行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的現場檢查,發現該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四大問題多項違規情形:
南京銀行的個別支行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存在違規情形:有3家支行(陽光廣場支行、江南大廈支行與大廠支行)銷售人員在銷售鑫元基金時使用了未在該局備案且內容標注有“半年絕對回報13%”字樣的資料;部分支行製作並向部分客戶發送了未在該局備案的鑫元基金宣傳短信,如“鑫元半年定開債券基金火熱來襲,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首期運作實現年化收益9%,新一輪延續穩健風格,力爭增厚收益,強勢來襲!僅限6月2日至10日可開放申購贖回,額度緊張需要預約”。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説明書相符,不得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行銷時間限制的表述和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的規定。”
南京銀行未在2013年、2014年度結束一個季度內完成上年度基金銷售業務的監察稽核報告。
南京銀行有兩項關於基金銷售的管理制度未向江蘇證監局報備:“2011年印發的《南京銀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辦法》、2013年印發的《南京銀行合作基金管理人評價管理辦法》。”
南京銀行基金銷售業務規範執行不到位:個別支行存在“南京銀行基金代銷業務交易類申請表”上遺漏客戶簽字情形;個別人員在銷售基金産品時尚未取得“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個別支行存在銷售基金産品相關資料保存不完整的情況。
江蘇證監局在責令南京銀行對上述違規行為進行改正外,還要求其進一步增強合規意識,加強基金銷售業務合規管理,加強人員資質管理,加強內部稽核工作,杜絕再次發生違規行為。
管轄權異議再被駁回
3月31日,針對江蘇證監局發出的責令改正措施決定,南京銀行向法治週末記者回應稱:“我行已收到江蘇省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針對決定書中指出的我行個別支行存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違規以及其他相關問題,我行正按要求進行改正。”
就在投資者等待監管部門調查結論和與南京銀行交涉無果後,已有部分投資者陸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南京市民門月(化名),是為數不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投資者之一。2015年6月初,門月在南京銀行南湖支行理財經理保證收益的情況下,購買了140.4萬元的鑫元半年定開基金,最後在半年期滿贖回時,虧損18萬多元。
門月以此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起訴南京銀行南湖支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南京銀行南湖支行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3月31日,建鄴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該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而本案被告南京銀行南湖支行作為鑫元基金銷售機構,並非基金合同當事人。故原告與被告間的爭議不能適用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本院受理本案並無不當。”“駁回南京銀行南湖支行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在2月22日,南京市民吉某某因購買鑫元基金遭受經濟損失,向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時,該行亦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也被法院駁回(本報2月24日曾做過相關報道)。
法治週末記者注意到,在這兩個案件中,南京銀行的兩個支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均是一份落有 光大銀行 的空白基金合同。
3月31日,記者曾就此詢問過南京銀行,是否和投資者簽訂過基金合同?在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所提交的基金合同樣本上的落款為何都是“光大銀行”而不是“南京銀行”?
南京銀行回復稱:“目前相關事項處理已進入司法程式,具體以司法機關裁判結果為準。”
已與多位投資者和解
南京銀行針對投資者的訴訟,雖然在給記者的回復中稱,“具體以司法機關裁判結果為準”。
但據法治週末記者了解,南京銀行已與至少兩名提起訴訟的投資者達成了和解。
其中就有最先向法院起訴的一位南京的高阿姨,高阿姨曾告訴媒體,她在南京銀行月牙湖支行購買了185萬元鑫元基金産品,到期後本金虧損達25萬元。當時銀行的理財經理在向她兜售該基金産品時,不僅承諾會有6%至8%的收益,還並未進行任何風險提示。
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受理此案後,原定於1月7日的開庭沒能如期進行,之後雙方即達成了和解,以撤訴結案。
還有一位在訴訟中與南京銀行和解的是南京市民吉某某。2015年12月28日,他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起訴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要求賠償損失及半年期利息。
吉某某訴稱:2014年12月,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理財經理向其推薦鑫元基金時,口頭承諾此産品為低風險、年化收益保證在12%左右、絕不買賣股票後,購買了20萬元鑫元基金(000896),到期後,虧損三萬多元。他認為,理財經理在銷售鑫元基金時不但沒有對其進行風險提示,還存在虛假宣傳。
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2月22日,鼓樓區法院裁定:駁回其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月7日,吉某某給記者發來資訊,因“種種原因,我撤訴了”。之後,他告訴記者,因南京銀行找到了熟人,他接受了10%利息的對接。
據鑫元基金的投資者反映:南京銀行不僅主動與部分提起訴訟的投資者達成和解,也有直接向銀行要回部分損失的,其中不乏拿回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的。
法院對南京銀行管轄權異議的駁回和其主動和解,以及證監局對南京銀行違規行為的認定,似乎已摸到了南京銀行鑫元基金事件的真相。但門月希望,他們心中的疑惑希望能得到監管部門詳細的解答,而不是籠統或含糊的答覆。他們更關心的還有,所受的經濟損失該如何挽回。
據了解,2011年, 中國銀行 上海市田林路支行只因在給風險承受能力評為較低的上海市民胡某某,推薦了一款高風險理財産品,導致胡某某損失18萬多元,中國銀行上海市田林路支行即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賠償胡某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