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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産品虧超13% 南京銀行代銷被訴涉虛假宣傳

  • 發佈時間:2016-02-18 07:0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鑫元基金”理財産品導致投資者虧損超13%的風波持續發酵。

  “我們已向江蘇省銀監局及相關部門投訴南京銀行,並到法院提起訴訟”,家住南京市秦淮區的邵先生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當初,購買“鑫元基金”是基於對南京銀行代銷的信任,以及理財經理所作出的低風險承諾。

  近日,南京銀行相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上述理財産品是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産品,南京銀行只負責代銷,目前該理財産品有一定幅度的虧損,投資者便接受不了,而實際該理財産品還沒有到兌付日期;其次,作為投資者,應該明白任何投資都有風險。

  有投資者表示,他們已將南京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虛假宣傳以及不進行風險提示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對此,南京銀行相關人員稱,尊重投資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公司會積極應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截至目前,各方仍未就上述問題達成和解。

  投資者:理財經理承諾半年回報13%

  近期,多名江蘇南京市民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反映稱,半年前,他們在南京銀行理財經理的推薦下,購買了一款新推出的“低風險穩健型産品”,購買時理財經理曾口頭“承諾”過這款産品“半年絕對回報13%”。然而,當該産品即將到期兌現時,投資者卻面臨15%左右的虧損。

  據投資者出示的上述基金産品宣傳單顯示,這款理財産品名為“鑫元定開基金”,這款産品名為“鑫元”,一年定開以及半年定開,該基金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在南京及江蘇市場主要由南京銀行代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留意到,在這些宣傳材料上,可以看到“半年絕對回報13%”、“中低風險,穩健增值”等字樣,還留有理財經理的電話等資訊。

  公開資料顯示,上海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 1115號文批准于2013年8月成立,由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與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組建,註冊資本金2億元人民幣,其中,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為80%,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為20%。

  “為了消除投資者對風險的疑慮,銀行理財經理還通過口頭承諾、短信、宣傳單頁等方式加以宣傳‘鑫元基金’的好處,並不斷強調絕對是一款‘低風險、高收益’的理財産品,並被告知該款産品的收益將高於此前購買的任何理財産品。”有投資者回憶稱。

  投資者程先生則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剛開始也不知道自己購買的理財産品虧損了,直到接到銀行支行理財經理的電話才知道,其半年前花30萬購買該理財産品半年期鑫元定期開放A,現在已虧損了四五萬元。

  “2015年6月,南京銀行各支行分別通過宣傳單、短信、櫃面板書等各種方式極力推薦銷售該理財産品表示,該基金是一款中低風險等級、穩健增長的理財産品,不投資股票,有些支行還承諾有保底的收益率,並一再稱是南京銀行自己推出的理財産品。”前述投資者回憶。

  律師:銀行負有風險提示之責

  對於上述投資者所稱鑫元基金産品虛假宣傳等相關事項,上海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人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鑫元基金從未印刷過“絕對回報”、“穩健收益”等含有大量違規用語的宣傳單頁。

  鑫元基金辦公室人員還稱,目前鑫元基金的銷售渠道主要來自於合作銀行的代銷渠道,因此,對於終端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部分投資者所反映的“虛假宣傳”情況,鑫元基金公司目前無法確認。這樣的情況可以向銀行進一步的了解。

  對於投資者指稱的涉嫌虛假宣傳一事,南京銀行品牌部工作人員回應《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這需要進一步的了解核實清楚相關情況再回應,銀行應該是不會作出這種虛假誇大其詞的宣傳的。

  南京銀行方面提供的一份紙質版“解釋”稱:一、鑫元一年定開和半年定開基金是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約定發起,並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註冊的合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産品;二、該行的銷售工作符合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向客戶履行了規定的告知義務,客戶簽署了認購協議,並實施了認購行為;三、該款基金産品目前的運作狀況與整體市場關聯;四、前期本行已與客戶進行了多次的溝通、解釋,也希望客戶理性對待基金投資的風險和收益。

  另據南京銀行透露,2015年上半年,該行累計銷售鑫元的兩隻基金28.5億元,約佔兩隻基金銷售總額的75%。購買人數超過1.7萬人次,主要來自江蘇省,其中,南京地區銷售佔比較高,佔全行總銷量的近七成。

  對此,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主任律師王芳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樣的情況主要看投資者購買該産品時的協議書或合同的相關約定。而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規定,銀行在金融服務法律關係中,負有依照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及財務狀況等推介合適産品的義務。

  王芳律師解釋稱,在一般商事行為中,確應遵循買者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但在金融服務法律關係中,由於投資者與金融機構存在專業性及資訊量等客觀上的不對等,投資者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主體,並不知曉何種理財産品最合乎自己的需求,而出於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投資者往往可能選擇並不合適的理財産品。

  王芳律師還稱,為彌補這種不平等,應當讓專業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義務,要求金融機構承擔為投資者初步挑選理財産品的責任,以避免投資者因其專業性上的欠缺導致不必要的損失,亦可防止金融機構為追求自身利益,將不適格的投資者不當地引入資本市場,罔顧投資者權益而從中牟利。

  銀監部門:已受理投資者部分投訴

  南京銀行在《關於鑫元定開基金有關問題的回復》中稱:“截至2015年12月10日,鑫元一年定開和半年定開基金凈值分別從本次封閉期開始的1.013元和1.06元下跌至最新的0.903元和0.924元。”

  投資者程先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一開始説低風險,穩健增值,半年絕對回報13%,現在一下虧損15%,他們已經向南京市消費者協會、江蘇省銀監局等相關部門投訴南京銀行理財産品虛假宣傳,並且沒有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投資者也先後向南京銀行和相關部門反映該情況並要求銀行退還本金。

  投資者李女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江蘇省銀監局工作人員稱,部分投資者提及的南京銀行理財經理曾作出口頭承諾,但由於缺乏證據,銀監局暫時無法受理。

  而對於“絕對回報”等涉嫌違規宣傳的用語,江蘇省銀監局將進行調查,1~2個月內給出調查結果,一旦調查核實確認為南京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確有此類違規承諾,將會對南京銀行進行調查。此外,對於部分投資者向江蘇省銀監局舉報南京銀行在銷售部分基金及理財産品時沒有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醒,江蘇省銀監局也表示已經決定受理。

  李女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投資者已經將南京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南京銀行承擔虛假宣傳以及不進行風險提示給他們帶來的損失,南京秦淮區法院原本定於今年一月中旬開庭,後被告知開庭時間延後了。

  對此,南京銀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廣大投資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該行都會尊重並且會積極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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