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佈了銀保監分局本級對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銀行”,601009.SH)開出的12張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涉及南京銀行在常州、淮安、連雲港、泰州、無錫、宿遷、揚州、鎮江、南通、鹽城10個城市的分行。
常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常銀監罰決字〔2018〕15號)顯示,南京銀行常州分行存在信貸資金被挪用;銀行承兌匯票貿易背景不真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常州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65萬元。
淮安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淮銀監罰決字〔2018〕3號)顯示,南京銀行淮安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虛增貸款規模,多層嵌套規避資金監控。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淮安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35.375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10.375萬元。
連雲港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連銀監罰決字〔2018〕3號)顯示,南京銀行連雲港分行貼現資金直接轉回出票人賬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連雲港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30萬元。
泰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泰銀監罰決字〔2018〕6號)顯示,南京銀行泰州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於項目建設、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於購買理財、銀票業務貿易背景不真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泰州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80萬元。
無錫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錫銀監罰決字〔2018〕6號)顯示,南京銀行無錫分行存在個人消費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買理財、投資證券、購房或償還貸款;票據貿易背景審核不嚴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無錫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65萬元。
宿遷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宿銀監罰決字〔2018〕6號)顯示,南京銀行宿遷分行非標資産業務投後管理不到位以及項目貸款管理不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宿遷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48萬元。
揚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揚銀保監罰決字〔2019〕3號)顯示,南京銀行揚州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貸款發放嚴重不審慎,滾動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以票吸存、虛增存貸規模,客戶經理違規代客保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揚州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90萬元。
鎮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鎮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南京銀行鎮江分行委託貸款資金流向與約定用途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鎮江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40萬元。
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顯示,南京銀行南通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違規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違規辦理商票保貼業務、違規辦理信用證業務以及發放消費貸款進入證券市場和房地産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南通監管分局對該分行罰款人民幣110萬元。
鹽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鹽銀監罰決字〔2018〕3號)顯示,南京銀行鹽城分行未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被鹽城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35萬元。
鹽銀保監罰決字〔2019〕19號顯示,南京銀行鹽城分行信貸資産不潔凈轉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被鹽城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45萬元。
鹽銀保監罰決字〔2019〕20號顯示,夏偉民對南京銀行鹽城分行信貸資産不潔凈轉讓負有審批責任、直接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被鹽城監管分局警告並處人民幣5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夏偉民時任南京銀行揚州分行的行長。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此次南京銀行十分行被罰總額合計648.38萬元。
天眼查顯示,南京銀行(601009.SH)由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6)43號文批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在原南京市39家城市信用社及信用聯社的基礎上組建而成,于1996年2月6日正式掛牌成立。2007年07月19日,南京銀行在上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601009。南京銀行的最大股東為法國巴黎銀行,持股13.93億股,持股比例13.92%。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 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 手段發放貸款;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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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