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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銀行舟山辦理承兌匯票業務增值稅發票係變造

  • 發佈時間:2016-04-06 17: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據銀監會網站消息,浙商銀行舟山分行因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浙商銀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7月22日為某公司辦理一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金額320萬元。經向國稅部門查驗核實,該筆業務對應的增值稅發票係變造。被中國銀監會舟山監管分局罰款20萬元。

  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處罰全文如下:

  中國銀監會舟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舟銀監罰〔2015〕8號)

  (浙商銀行舟山分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舟銀監罰〔2015〕8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浙商銀行舟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應繼紅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浙商銀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7月22日為某公司辦理一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金額320萬元。經向國稅部門查驗核實,該筆業務對應的增值稅發票係變造。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2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監會舟山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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