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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農商銀行違規放貸背後有多少隱情?

  • 發佈時間:2016-01-21 11:38: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李蒙 任世民  責任編輯:胡愛善

  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劉春華訴中國銀監會、中國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的行政訴訟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劉春華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銀監復決字〔2015〕47號)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的訴訟請求。劉春華已提出上訴。

  2015年6月15日,劉春華向中國銀監會、內蒙古銀監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公開內蒙古銀監局辦公室制定的《關於劉春華投訴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違規發放貸款事宜的意見》。而內蒙古銀監局答覆稱,此文件是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關係資訊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劉春華不服,向內蒙古銀監局及中國銀監會申請復議,均被駁回,故起訴至法院。

  劉春華為什麼執著地想看到這份文件?這還要從他2011年捲入的一起銀行借貸糾紛説起。

  拿房産為貸款擔保,9個月損失500萬

  2011年12月的一天,在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做生意的劉春華將兩套房産以及土地到鄂爾多斯農商銀行作了貸款抵押擔保,該筆流動資金貸款是鄂爾多斯農商銀行向鄂爾多斯市毅隆建築塗料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共2000萬元。貸款採用保證和抵押的方式,一些公司和劉等10位自然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期限為一年。

  2012年年底,貸款到期。毅隆公司不能如期償還貸款,向銀行申請延期還貸。農商銀行稱,延期還貸應當獲得抵押人書面簽字同意。但此時,劉春華拒絕繼續提供擔保,而銀行也明確答覆他,沒有他的簽字,不可能辦延期。

  就這樣拖了8個月,農商銀行既沒到法院起訴毅隆公司,也沒對抵押房産強制執行,讓劉春華起疑。經過調查,劉發現銀行已經為毅隆公司作了貸款延期,延長期為一年,至2013年11月15日。

  2013年9月1日,農商銀行突然將房産證歸還給了劉春華。此時,劉春華才得知,毅隆公司已于當日歸還了2000萬元的貸款和604萬元利息。而此前的7月15日,毅隆公司另行向鄂爾多斯農商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2700萬元,並於8月15日獲得批准。

  劉春華懷疑,這筆2700萬元的貸款是不是用來償還前面2000萬元的貸款?這種做法,銀行業內稱為“過橋”貸款,是明顯違規的。

  從劉春華拒絕為延期還貸提供擔保、向銀行索要被抵押的房産證開始,到實際拿回房産證,經歷了9個月。這9個月裏,鄂爾多斯的房價一直在跌,他的兩套房産,市場價從600多萬元跌到了100多萬元。

  農商行違規放貸,銀監分局罰款20萬

  為挽回經濟損失,劉春華開始持續不斷地舉報鄂爾多斯農商銀行違規貸款,甚至可能存在犯罪行為。鄂爾多斯銀監分局進行了核查,2014年4月1日,作出了《關於對鄂爾多斯農商行違規向鄂爾多斯市毅隆建築塗料有限責任公司發放違規貸款投訴的核查及處理意見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核查結論是:

  1.貸前調查不實。在毅隆公司2000萬元貸款逾期、利息及罰息結欠近600萬元的情況下,農商銀行的調查報告仍稱該公司資産實力較強,信譽狀況良好,綜合收益好,銷售渠道暢通,流動資産的變現能力和營運能力都比較穩定。

  2.貸款審核把關不嚴。雖進行了流動資金需求測算,但只依據該企業提供的報表進行測算,未將企業市場發展狀況、銷售資金回籠較慢及企業經營困難等情況綜合考慮、全面分析,盲目增加授信。

  3.貸後檢查不深入。貸後檢查以表格的固定形式進行檢查,不能夠全面反映該企業貸款資金用途、流向,對企業的運作情況、貸款是否能按時收回等未進行明確判斷,在企業已不能按時結息的情況下,貸款後檢查表均顯示正常。

  4.違規發放貸款。根據核查情況,鄂爾多斯銀監分局認為鄂爾多斯農商銀行存在多項違法違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20萬元。

  銀監分局只承認2700萬元貸款發放有問題,而劉春華經過深入調查,發現毅隆公司最初的2000萬元貸款也有問題,而且問題更大。

  劉春華分別到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鄂爾多斯安監局和鄂爾多斯環保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得到書面答覆:毅隆公司未獲得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未辦理環評、排污許可證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要求,對未通過環評但違規建成的項目,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要求,對未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援。

  如此一來,農商銀行當初為何要向毅隆公司發放貸款呢?劉春華向內蒙古銀監局和中國銀監會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於是就有了本文開頭提及的那場還在進行中的訴訟。

  一筆2900萬元的貸款是否也在“過橋”?

  在訴訟之外,劉春華從鄂爾多斯銀監分局的那份《報告》裏發現了一條線索,即那筆2700萬元的貸款,當時並沒有打入毅隆公司的賬戶,而是在2013年9月2日,進入鄂爾多斯市保利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賬戶1160萬元,進入鄂爾多斯市昌盛偉業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賬戶1540萬元。這兩家公司當初都為毅隆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了擔保,錢為什麼進入這兩家擔保公司呢?劉春華決定繼續調查下去。

  在起訴銀監會、內蒙古銀監局後,劉春華意外獲得了一批資料,顯示除了2000萬元、2700萬元這兩筆貸款,還有一筆2900萬元的貸款,是鄂爾多斯農商銀行2014年3月22日向烏審旗萬德龍商貿有限公司貸出的,而萬德龍公司也是毅隆公司的擔保單位之一。

  劉春華就2900萬元貸款是否用來“過橋”還貸向鄂爾多斯銀監分局舉報,2015年2月2日,銀監分局回復稱:“一是從時間上來看還款在前(2014年3月12日)貸款在後(2014年3月22日),沒有證據證明借新還舊;二是從資金流向來看,貸款發放後即按照受託支付的要求進入交易對手賬戶,沒有證據證明烏審旗萬德龍公司貸款用於歸還毅隆公司貸款,沒有證據證明被挪用於民間高利貸。”

  劉春華認為,鄂爾多斯農商銀行的三次貸款,都涉嫌刑法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2015年7月25日,他向鄂爾多斯公安局東勝分局提出控告。9月7日,東勝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鄂爾多斯農商銀行“無犯罪事實”。

  本社記者就此事去鄂爾多斯農商銀行、鄂爾多斯銀監分局採訪,均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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