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鄂爾多斯銀行一名支行長違法放貸案件披露,涉及犯罪金額5700萬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緩刑。
判決書顯示,李某,男,1960年11月出生,大學專科文化,案發前係鄂爾多斯銀行康巴什支行副行長。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鄂爾多斯銀行康巴什支行副行長,違反國家規定,在明知馬某(另案處理)借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仍同意發放冒名貸款,且未對貸款申請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向馬某違法發放貸款累計5700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康巴什支行沒有獨立的信貸自主權,案涉貸款的最終審批權及發放權在總行,李某不具有實質性發放貸款的審批許可權。
據康巴什支行信貸調查員證實,每次都是行長李某和我説,給馬某放300萬元或者3000萬元或者其他數額的貸款,我就按著李某告訴的金額為馬某準備貸款資料發放貸款並催收貸款,沒有對財産情況進行調查。
李某供述,“我違反規定先後為馬某貸款3000萬元,為馬某親屬發放貸款2700萬元。這些貸款全部歸馬某使用,改變了貸款用途。”其承認,馬某提供的申請資料只是走過程,沒有實地核查,真實性不知道,沒有按貸款規定辦事。
李某的被抓,始於馬某違法線索被公安機關發現。
另據查明,錫林郭勒盟公安局在查辦馬某非法倒賣轉讓土地、高利轉貸一案過程中發現線索,于2017年11月17日,通知李某接受詢問,李某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