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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再放權

  • 發佈時間:2015-06-15 12:23:3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曉瑋  責任編輯:田燕

  時隔一年後,銀監會再次修訂了《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這次修訂依然遵循著簡政放權的思路,尤其在農村商業銀行的設立方面有新的突破,不少業內人士在社交平臺對此紛紛點讚。

  簡放提升效率

  與銀監會令2014年第4號相比,今年新修訂的《辦法》主要在法人機構及分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業務範圍和品種、董事(理事)及高管任職資格許可等方面做出了調整。其中,機構設立方面做出的調整最多。

  在今年新修訂的《辦法》中,農村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由“在單家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在兩家及兩家以上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併方式設立”,改為“在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基礎上組建”;去除了“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銀行作為發起人的條件”的規定;由“農村合作銀行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改為“單一縣(市、區)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其他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

  而在農村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參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上,新《辦法》將申請條件中的“最近2年監管評級2級以上”的規定,更改為“監管評級良好”的表述;“最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降低至“最近2年”。在去年的《辦法》中,農村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時,佔其股本總額10%以上的,要由銀監會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而在今年修訂後的《辦法》中,去掉了股本總額10%的限制,並且更改為統一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事後報告銀監會即可。

  除此之外,農村商業銀行在設立分行和在註冊地轄區外設立支行時,申請條件也由“最近2年監管評級2級以上”變更為“監管評級良好”;在註冊地轄區內設立支行時,申請條件由“上一年度監管評級3級以上”變更為“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同樣,由“銀監會審核並決定”更改為“銀監局審查並決定,事後報告銀監會”的規定還適用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境內外公開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申請募集次級定期債務、發行二級資本債券、混合資本債、金融債及須經監管機構許可的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申請開辦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申請開辦獨立品牌信用卡發卡業務、收單業務,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申請統一信用卡品牌,申請開辦離岸銀行業務或增加業務品種等。

  政策利好“三農”

  對於銀監會此次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再次簡政放權,不少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都紛紛表示讚許。

  吉林省九台農商行政策研究室總經理姜國君在接受《農村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銀監會的這一次簡政放權縮短了很多行政審批項目的時間,從而提高了效率,讓在金融領域相對弱勢、但又承擔著支農支小重任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更好地發揮支農主力軍的推動作用。”

  據他介紹,“三農”貸款的特點就是散、小、多,而且農業生産有季節性需求,尤其在春耕秋收時節,有些需要審核的項目會耗費較多時間。以往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拉長了審批鏈條,經過這次的修訂,可以讓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更好地贏得時間,為“三農”服務。這將對糧食深加工等小微企業帶來積極影響,有利於落實農業轉型、發展家庭農場等要求。此次行政審批權的簡化和下放,起到了為農商行和農信社減負解套的作用,能夠使它們集中更多精力履行自身的市場定位,更好地支援“三農”。

  “我最先關注的是有關省聯社的部分,”江蘇省聯社辦公室張虎説,“必須要為銀監會點讚。在原先的《辦法》裏,省聯社理事長、主任的任職資格申請要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在前幾天出臺的新《辦法》中,省聯社董事(理事)和高管的任職資格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事後報告銀監會。這樣就省掉了高管們去銀監會考試、談話的環節,減少了路途上的折騰,大大提高了效率。”

  對於農信社來説,這次出臺的新《辦法》也是值得喝彩的利好政策。“新《辦法》為信用社的發展激發了活力、釋放了空間。”山東省沂源聯社工作人員賀志建説。他認為,新修訂的《辦法》降低了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的門檻,有利於信用社進行銀行化改革;放寬了對一些産品、業務的限制,有利於信用社豐富産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已經不僅僅是存、貸款,還有理財等方面的需求,信用社要想跟上形勢,必須要豐富産品”;而對分支機構等設立條件的放寬,則能減少農商行、農信社的經營壓力。“還需要注意的是,在各項審批要求放鬆之後,農信社、農商行更要加強自身對風險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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