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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到193元問題食品 起訴超市獲十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6-04-29 09:57:0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消費者買到193元問題食品 起訴超市獲十倍賠償

  逾九成消費者遭遇食品安全問題 如何維權有技巧

  未標注食品的生産日期、保質期、廠址等資訊,出售過期食品,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進口食品沒有中文標識……面對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該如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家住廣西武鳴縣的曾先生在武鳴縣大君宜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超市內購買了共計193元的蘿蔔幹、木瓜丁、豆豉、手工水餃。回到家中食用後,曾先生及家人感覺這些食品的味道有點不對勁,核查後發現這些食品均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過期食品。曾先生遂將該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還購物款並支付10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曾先生與被告超市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係,雙方分別係消費者與銷售者。被告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時檢查並清理過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但被告未履行法定的義務,銷售貨架上仍擺放有過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銷售,並使原告價值193元的食品無法食用造成損失,應依法退賠。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超市退還曾先生購買食品的貨款193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1930元。

  曾先生的遭遇並非個案。2015年10月開始,廣西、深圳等40省市的消費者協會與中國消費者報社、中國消費網等消費維權單位一起,共同開展了“全國食品安全大調查”活動,活動歷時4個多月,吸引了13萬多名消費者參與其中,並於近日發佈了《全國食品安全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79.46%的消費者表示對食品安全問題“遇到過,但較少”,另有14.96%的消費者則表示經常遇到,僅有5.56%的消費者表示還未遇到過此類問題。在消費者遇到的食品安全問題中,“食品的生産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沒有顯著標注,不易辨識”佔比超過60%,“宣傳虛假或誇大”、“餐飲企業生産環境臟、亂、差,衛生不達標”和“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過了保質期還在銷售”三種情況的佔比均過半。

  據廣西桂林市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中心的統計,食品類投訴舉報佔桂林市2015年投訴舉報總數的78.09%。經營環節食品包括預包裝食品、食用農産品、散裝食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

  廣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醒消費者,對於預包裝食品,一是要到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商家進行選購;二是查詢企業備案資訊,可訪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在“數據查詢”欄食品數據庫中進行查詢;三是查看食品外包裝是否有“SC”或“QS”標誌、生産廠家和保質期等資訊,確認食品包裝無破損,真空包裝無漏氣、漲袋,不要購買沒有中文標識的進口食品。

  消費者若購買散裝食品,需要注意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産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消費者在餐飲場所消費時,建議選擇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店;老、幼、孕人群要避免食用生稀奶酪和未煮熟的食品,避免食用未經消毒處理的果蔬;要儘量減少食用生的水産品;有過敏史的人,不應食用相應的過敏原食品,如海産品等。

  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食品時,一是選擇正規合法的電商平臺,選擇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商家;二是少選擇冷菜、生食品種、冷加工糕點等高風險食品;三是網上訂餐請選擇距離較近並可短時送達的餐飲單位,確保膳食能夠在加工後2小時的安全時限內食用。

  消費維權專家建議,消費者在消費時要索取並妥善保存消費憑證,以便消費維權有據可查。一旦碰到購買過期食品等問題,可以憑消費憑證與商家交涉,要求退換貨或索取賠償。協商不成,消費者可以通過12331熱線平臺等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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