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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輝超市售過期芝麻酥被判十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8-07 07:28: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2013年11月25日,沈先生在永輝超市金溝河店購買了價值108.19元的11盒“芝麻酥”。沈先生表示,這些食品是用來饋贈親友的。他和親友一起食用時發現芝麻酥口感怪異,且看上去已經發黑。之後他發現,這些芝麻酥的生産日期為2013年3月1日,保質期為6個月,購買時已經過期2個多月。同年12月3日,沈先生向海澱區食藥局舉報。2014年3月25日,海澱區食藥局對門店罰款2000元。

  之後,沈先生將永輝超市及金溝河門店訴至法院,要求商家返還貨款108.19元並作出十倍賠償1081.9元,同時賠償誤工費、列印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失費8809.91元。

  法庭上,永輝超市及金溝河門店均不同意沈先生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超市銷售的食品沒有過期,只不過是銷售人員疏忽,“標簽列印錯誤”。按照被告的説法,食品標簽上的生産日期雖然看上去是“過了一個夏天”,但如果真的是那樣,食品會發粘,“由此可以得出産品是標簽錯誤”。

  《法制晚報》記者日前了解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食品已經過期,根據食品安全法判決超市一方應退還貨款,同時對沈先生作出十倍賠償。

永輝超市(601933)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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