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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天瑪特、家樂福等銷售生蟲米 被判十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7-20 15:5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衡  責任編輯:謝淩宇

  涉杭州樂天瑪特、瀋陽家樂福等 法院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大米里長了蟲子,法院除了判超市退還貨款,還要作出十倍賠償。《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到,國內法院近期分別對三起類似的案件作出上述宣判,涉及樂天瑪特、家樂福超市等。

  在一些商家看來,沒證據説生蟲子的大米能吃壞肚子,賠十倍不應該。

  對此,法院在判決書中駁斥這一説法:“食品安全法關於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規定中,並未設置存在實質損害的前提條件。”

  超市米生蟲 先挨罰後再賠十倍

  2014年8月28日和31日,王先生在樂天瑪特超市杭州蕭山店,以每公斤4.5元的價格購買了散裝粳米315.3公斤,共計1418.7元,

  回家做飯時,王先生發現大米已經霉變生蟲,於是他向杭州市工商局蕭山分局提起消費申訴。

  經查,樂天瑪特超市銷售的散裝粳米未標明生産日期、保質期、生産經營者名稱等內容,且存在生蟲現象。同年9月,工商部門對超市作出行政處罰。

  但工商部門調解未果。隨後,王先生把超市告到蕭山區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作出貨物價款十倍的賠償14187元。

  經審理,蕭山法院認定,被告銷售生蟲散裝粳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2015年2月,法院一審判決江蘇樂天瑪特商業有限公司蕭山店退還貨款並賠償14187元,江蘇樂天瑪特商業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王先生的代理人王國鋒律師告訴《法制晚報》記者,一審判決後,被告沒有上訴,現已履行判決。

  賣有蟲大米 家樂福也遭處罰

  記者注意到,因大米生蟲問題,超市被判十倍賠償的案例不止樂天瑪特超市一起。

  今年3月,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和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法院分別對大米生蟲作出宣判。

  在瀋陽沈河區法院判決的案件中,消費者姜先生於2014年8月31日在家樂福超市瀋陽青年店購買了十余袋大米,將大米拿走時“發現大米袋裏有蟲子在動”。

  姜先生打電話給食藥監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確認,並拍照取證,建議姜先生到法院起訴。該局還對家樂福超市進行了處罰。

  經過審理,沈河區法院認為,家樂福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應保證食品安全,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其銷售生蟲的大米,屬其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賠償損失及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2015年3月23日,法院判決超市賠償姜先生賠償金7348元。法院同時認為,因各方當事每人平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産品霉變生蟲係發生於生産環節,故大米生産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消費者周先生在2014年9月22日從昆山蘇杭時代超市甪(lù,編者注)直店花729元購買了5包東北大米,之後發現每包大米裏面都生了很多蟲子,遂起訴。最終法院判決超市支付十倍賠償。

  法院出判決 駁“有危害才賠十倍”

  記者注意到,發生糾紛後,商家均對十倍賠償提出異議。

  比如在蘇杭時代超市案中,超市代理人辯稱:適用十倍賠償應該嚴格以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産和其他損害作為前提。

  該人認為,就大米是否危害人體健康而言,應當主要涉及農藥是否殘存、重金屬是否超標以及其他專業上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的因素,大米是否生蟲與是否直接危害人體健康沒有直接關係。蟲是否能夠對身體造成直接危害,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來證實。

  消費者要主張大米本身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應提供權威的檢驗鑒定部門對該大米權威的檢測報告。

  吳中法院沒有支援超市的觀點。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8條第4項規定,禁止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涉訟大米生蟲通過肉眼即容易發現,被告蘇杭超市甪直店理應知曉,但其仍進行銷售,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關於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規定中,並未設置存在實質損害的前提條件,故被告關於十倍賠償需以損害為前提的相關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不設賠償前提 可倒逼銷售者睜大眼

  記者了解到,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賠償,該法施行後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認為,適用十倍賠償責任時,應當將消費者受到人身、財産或其他損害作為支援十倍賠償的前提。

  “這是錯誤理解。只要是生産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應當作出10倍賠償。”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何山表示。

  《法制晚報》記者還發現,2014年1月9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時,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

  “規定”第15條明確指出:“生産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發佈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這對於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食品、藥品環境,將産生積極影響。”

  對此,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評論説,食品行業關係國計民生,應對食品安全採取猛藥去疴的態度,對不誠信行為零容忍,而懲罰性賠償是一把利劍,倒逼銷售者睜大眼睛。 文/記者 張衡

   多知道點兒 新食品安全法10月起實施

  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於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該法作出如下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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