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多次被檢出的永輝超市,近期,其旗下超市重慶永輝超市再次被檢出問題食品,並且同一名稱生鮮食品在相隔兩個星期前後均被披露抽檢不合格。
兩次被檢出不合格菠菜 前後相隔僅兩個星期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披露的兩則食品抽檢公告,顯示,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的兩家分公司銷售的兩批次菠菜,均被檢出不合格。和訊網注意到,這兩批不合格菠菜被公佈的時間,前後相隔卻僅有兩個星期。
7月16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2721批次食品安全抽檢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24號)》,顯示,近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餅乾、餐飲食品、茶葉及相關製品、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蛋製品、澱粉及澱粉製品、豆製品、方便食品、蜂産品、糕點、罐頭、酒類、糧食加工品、肉製品、乳製品、食糖、食用農産品(000061,股吧)、蔬菜製品、薯類和膨化食品、水産製品、水果製品、速凍食品、糖果製品、調味品、飲料、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等26類食品2721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2697批次,不合格樣品24批次。
(來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其中,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區黃泥塝分公司銷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品質檢測研究院。
7月2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1957批次食品安全抽檢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22號)》,顯示,本次抽檢28類食品1957批次樣品,其中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1941批次,不合格樣品16批次。
其中,不合格項目包括,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銅梁區龍城大道分公司銷售的菠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品質檢測研究院。
(來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述可見,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兩次被檢出不合格菠菜,前後相隔時間僅兩個星期。
上述被檢出不合格的兩批次菠菜,均為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所售賣。為何短短半個月內,重慶永輝售賣的菠菜竟被兩次檢出不合格?到底是哪個環節的問題,使得問題菠菜得以在超市售賣,並且被監管抽檢出不合格?
曾有採購組長收受賄賂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除了食品安全問題,刻在重慶永輝歷史上的“黑印記”還有,其旗下採購員工曾收受賄賂。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4)渝一中法刑終字第00409號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某某,原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超市採購部市場2組採購組長。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6月10日被逮捕。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述裁定書顯示,原判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擔任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採購部市場2組採購組長,負責安排運輸路線、出車次數、貨物定損等工作。2012年4月起,林某某利用調整司機拉貨線路和要求賠償貨物損失等職務,共收受趙某、蔣某某、李某某、曾某某所送好處費共計32000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林某某身為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對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所得錢財32000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上訴人林某某以量刑過重,請求適用緩刑為由提起上訴。經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一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原判定罪準確。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原判結合其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無不當,故其請求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採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個月剛被列為被執行人 近年三次成被執行人
和訊網注意到,重慶永輝超市“黑印記”還被添上“被執行人”一記。
據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4日被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5324。
(來源: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
另外,2017年09月07日,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被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66057.00,終本日期為2017年12月26日。
(來源: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7)渝0105執7005號即《秦東與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龍海市嘉榮食品有限公司産品責任糾紛執行裁定書》顯示,關於秦東與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龍海市嘉榮食品有限公司産品責任糾紛一案,秦東依據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7800號生效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龍海市嘉榮食品有限公司支付66057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立案執行。
此外,重慶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區萬達廣場分公司于2016年07月12日被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立案,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500.00。終本日期為2017年05月23日。
(來源: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