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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包裝標示不清 法院支援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6-08 08:55: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王鑫 范珍 晨迪  責任編輯:金瀟

  焦點提示

  超市銷售的兩種果汁飲料未按相關規定標明果汁含量,且未標明生産者的地址和聯繫方式,其中一果飲還在標簽上標明含有歐洲越橘提取物(花青素)而實際卻並未添加,能否視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食品,從而支援消費者的十倍賠償主張?

  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將這起二審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確定為全市示範性案例,中院認為,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果飲不符合相關規定,支援消費者的十倍賠償主張。今後,全市法院遇到類似案例,參照此案進行判決。

  果飲無地址含量不清

  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

  2013年2月19日、2月24日、3月1日,原告郭某先後在某超市成都高新店購買價值3234元的檸檬骨膠原美肌、維生素藍莓舒眼果飲(果汁飲料)。果飲生産廠家為時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高新店是從該産品的經銷商深圳一家實業公司採購。

  隨後,郭某以購買的果飲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分局舉報。當年5月,該局作出處罰決定,二果飲未依相關規定標明果汁含量、未標明生産者的地址和聯繫方式,維生素藍莓舒眼果飲標簽上標明含有花青素實際卻未添加,屬生産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並沒收上述果飲948盒、445盒及違法所得2127.1元,罰款31萬餘元。之後,郭某將某超市及高新店告上法庭,要求倆被告退還購貨款,並給予貨款十倍的賠償。

  成都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郭某請求退還貨款3234元依法應予支援,而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適用十倍賠償的條件在於生産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違反食品安全定義標準的食品,應當針對食品安全的實質標準,而非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準。案件中,二果飲均是標簽內容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郭某未提出該産品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缺陷或者瑕疵,同時,郭某也未主張食品對其造成了其他損失,因此,果飲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所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十倍賠償款的請求不予支援。

  外在包裝標示缺失不當

  法院二審支援十倍賠償

  一審宣判後,郭某不服提出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兩種果飲未註明生産者地址及聯繫方式,亦未註明果汁含量,且標簽載明的添加劑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情況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判決維持高新法院判決第一項即退還購貨款3234元,撤銷高新法院判決第二項,改判超市支付郭某賠償金32340元。

  這起案件的二審承辦法官王長軍向記者表示,案件爭議焦點是:外在包裝標示缺失或不當,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關於十倍賠償的規定?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從該規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標準並不等同於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內在品質和外在包裝標示兩方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説明書的要求。第四十二條又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産日期;(三)生産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説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該案中,兩種果汁飲料作為預包裝食品,未註明生産者地址及聯繫方式,亦未註明果汁含量,且標簽載明的添加劑花青素實際未添加,明顯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而且食品標簽作為生産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資訊的載體,對食品標簽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管理,這既是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也是促進行業良性發展,維護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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