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輝超市銷售不合格黑魚、鱸魚,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終被市監部門處罰。而這背後,和訊網注意到,永輝超市被罰門店還被監管查明存在未認真或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兩門店銷售不合格水産被罰10萬元
6月30日,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資訊公示的要求,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外通告《關於對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12號)》。
其中包括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區吾悅廣場分公司銷售不合格淡水鱸魚。上述通告顯示,2020年3月11日,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區吾悅廣場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淡水鱸魚(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03-11)。經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食品經營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顯示,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其中第二項顯示,“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即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生産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對此,武侯區局于2020年6月22日決定對其行政處罰如下:1. 沒收違法所得575.44元(大寫:伍佰柒拾伍圓肆角肆分);2. 罰款50000元(大寫:伍萬圓整)。
另外,4月2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2號)》,顯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龍泉萬達廣場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標稱由湖南三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供應的黑魚(規格型號:計量稱重;購進日期:2019-06-12)。經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合格。
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龍泉驛區局)于2019年7月1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龍泉萬達廣場分公司違反了《食用農産品(000061,股吧)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龍泉驛區局于2019年8月30日對其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76元(大寫:貳佰柒拾陸元整);(2)罰款人民幣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
綜上,永輝超市兩家門店合計被罰款10萬元,共沒收違法所謂合計851.44元。
被監管查實未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問題食品的原因多種,然而,上述落在永輝超市兩家門店的處罰中,監管部門卻排查出永輝超市方面在進貨查驗方面沒有盡責。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對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12號)顯示,經排查,當事人在進貨時未對該批次淡水鱸魚認真開展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工作。武侯區局責令其暫停銷售,落實食品、食品原材料進貨查驗工作,加強進貨索證索票的管理,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武侯區局已于2020年4月8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武侯區局于當日將該案抄告給該批次淡水鱸魚的供貨商樂山市達賓水産專業合作社屬地局——樂山市井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另外,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2號)顯示,經排查,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龍泉萬達廣場分公司進貨時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龍泉驛區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産品,不再購進該供應商提供的産品,繼續做好進貨查驗;對不合格批次的産品進行召回。
龍泉驛區局已于2019年8月2日組織復查驗收,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龍泉萬達廣場分公司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