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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投資者狀告南京銀行虛假宣傳 法院駁回銀行管轄異議

  • 發佈時間:2016-02-24 12: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貴志  責任編輯:張明江

  去年, 南京銀行 以“半年絕對回報13%”“中低風險、穩健增值”等極具誘惑的宣傳語,銷售鑫元半年定開債券基金,致使眾多投資者遭受不少損失,此事不僅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還引來百餘名投資者在幾個月內多次“圍堵”南京銀行討要説法,亦有投資者尋求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法治週末》曾于1月28日以《基金投資者投訴南京銀行:絕對回報13%變虧損13%》為題予以報道。

  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民吉某某要求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賠償損失的起訴得到了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的受理。

  2016年1月27日,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

  最近,此案有了最新進展。2月22日,鼓樓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法治週末記者從裁定書中獲知: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是一份《鑫元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廣州路支行稱,在《基金合同》中已與吉某某約定,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鼓樓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廣州路支行作為基金銷售機構並非基金合同當事人,不受《基金合同》約束,故吉某某與廣州路支行之間的糾紛解決並不適用該《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法治週末記者在裁定書中注意到,《基金合同》中的基金託管人(即基金銷售者)並非是南京銀行,而是中國光大銀行

  “南京銀行拿著 光大銀行 的《基金合同》來提管轄權異議,完全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吉某某拿著《基金合同》説,“我從未見過這份合同,更沒有我的簽字,這份合同與我沒有任何關係。”

  “在庭審時,我要求南京銀行提供我簽字的《基金合同》,他們卻提供不出來。”

  法治週末記者還獲悉: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已於今年2月3日正式受理了投資者們有關南京銀行進行虛假宣傳等方面的投訴。

  此前,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局已受理此投訴兩月有餘,但未見回復。

  投資者斥銀行虛假宣傳

  説好的“半年絕對回報13%”,卻不想到期後“虧損13%左右”。這是購買鑫元基金的投資者們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共同發出的感嘆。

  投資者們提供的宣傳單上也印著:“定存收益低、股市風險大” “半年絕對回報13%”“中低風險、穩健增值”等極具誘惑的宣傳語。

  投資者們稱,南京銀行採取欺騙、隱瞞、誤導的手段,誘騙他們購買了所謂的保本穩健增值産品——鑫元半年定開債券基金,現半年期已到,卻遭受巨大虧損。

  法治週末記者了解到,投資者們購買鑫元基金的額度從二三十萬元左右到一百多萬元不等,虧損少者兩三萬元,多者近二十萬元,最多者虧損已超14%。

  在過去的3個多月裏,百餘名投資者到南京銀行總行指斥其虛假宣傳,要求退還本金。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稱:從未印刷過“絕對回報”“穩健收益”等含有大量違規用語的宣傳單,“那些宣傳單頁絕對不是我們基金公司的,上面的文字也是違規的”。

  1月8日,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告訴記者:他們沒有見過含有“半年絕對回報13%”“中低風險、穩健增值”等字樣的鑫元基金宣傳單。

  高收益産品換取“承諾書”落空

  面對眾多投資者的投訴,南京銀行曾在給記者的回復中解釋:“鑫元基金旗下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基金和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基金分別於2015年4月、6月進行持續行銷,持續行銷結束之後,中國股票市場發生前所未遇的大規模調整,受到基礎市場的影響,一年定開債券基金的凈值、半年定開債基凈值隨之出現回撤。雖然與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相比,鑫元定開基金回撤幅度較小,但是由於有一定的股票和轉債資産倉位,因此無法回避股市發生的系統性風險。”

  南京銀行在回復中稱:“截至2015年12月10日,鑫元一年定開和半年定開基金凈值分別從本次封閉期開始的1.013元和1.06元下跌至最新的0.903元和0.924元。購買人數超過1.7萬人次,主要來自江蘇省,其中,南京地區銷售佔比較高。”

  並稱:“截至去年11月末,全行統計在案的投訴客戶人數達到558人”,“為體現對投資者的人文關懷,本行為有理財需求的投資者提供了一定收益的理財産品。”

  這款理財産品叫“珠聯璧合”,預期的年化收益為10%。投資者們在購買“珠聯璧合”理財産品時,必須作出“本人對鑫元定開基金一事的處理表示滿意,此事已得到解決,後續不再就此事的處理提出任何異議,不再向南京銀行主張任何權利,以及要求南京銀行承擔任何責任。本人對處理方案進行保密,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宣傳或傳播。”的承諾。

  因很多投資者已不再相信南京銀行、且還需簽訂此承諾書,所以大部分投資者並沒購買此産品。

  法院認定糾紛不適用仲裁條款

  在投資者們還在向各監管部門投訴南京銀行時,已有投資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2015年12月28日,南京市民吉某某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賠償30000多元損失及半年期利息。

  吉某某在訴狀中稱:2014年12月上旬,在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以下簡稱廣州路支行)理財經理向其推薦一款基金産品——鑫元基金,空頭承諾此産品為低風險、年化收益保證在12%左右,並在該理財經理承諾此基金絕不買賣股票後,在大廳完成了購買200000元鑫元基金(000896)的手續。

  2015年6月中旬,該基金到期後,吉某某要求贖回,理財經理卻再三説,承諾年度收益達到10%,於是只贖回了部分紅利(約10000元),並又追加120000元,連同上期餘款共計330000元。理財經理再次承諾該基金委債券型,絕不買賣股票。

  吉某某起訴狀稱:“2015年九十月份,我突然接到廣州路支行及鑫元基金短信通知,本人購買的鑫元基金凈值僅290000余元,我立即詢問支行經理張輝棟,才得知該基金凈值和股市漲跌聯繫密切。我強烈要求調出當時購買基金的錄影,以證實要求基金不得購買股票的事實。張輝棟百般推脫,到期總行會給大家一個滿意的交代。2015年12月7日,張輝棟説,現總行考慮到大家的現狀,特推出一款年化收益10%的理財産品對接該基金,並稱只是執行總行指示。”

  吉某某認為,廣州路支行理財經理銷售鑫元基金沒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對我進行合理的風險提示;廣州路支行銷售基金毫無誠信(即不得作虛假或誤解的宣傳)。

  法院受理後,1月27日,廣州路支行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2月22日,鼓樓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南京銀行廣州路支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是一份《鑫元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基金合同》),廣州支行稱,在《基金合同》中已與吉某某約定,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鑫元000896債券型基金的管理人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路支行為基金銷售機構,吉某某在廣州路支行購買鑫元基金。而《基金合同》中的基金託管人(即基金銷售者)卻是中國光大銀行,並非是南京銀行。

  鼓樓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基金合同》載明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廣州路支行作為基金銷售機構並非基金合同當事人,不受《基金合同》約束,故吉某某與廣州路支行之間的糾紛解決並不適用該《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法治週末記者還注意到,即便是2014年12月2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出具的《關於鑫元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備案確認書的函》中也找不到南京銀行,抄送的仍然是中國光大銀行。

  “在庭審時,我要求南京銀行提供我簽字的《基金合同》,他們卻提供不出來。”(來源:法治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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