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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這樣的“高手”叫好

  • 發佈時間:2015-01-28 10:32:4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胡立彪

  因為在屈臣氏超市內買到1瓶超過保質期的左旋肉鹼蛋白飲料,消費者宮先生將屈臣氏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貨退款,並支付10倍賠償350元。屈臣氏方面以宮先生是職業打假人為由拒絕賠償。日前,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並支付賠償金350元。

  對於法院的這一判決,社會輿論大多持支援態度,認為這是消費者權益的一次勝利,也是職業打假人的一次勝利。不過,也有人表達了不同看法。網媒轉載此消息的跟帖中,網友“自-由-的-鐘-聲”表示:“有些人道貌岸然地打著消費者權益的幌子賺商家的錢,將國家法律變成斂財工具,高手是也。苦逼商家,自己失誤也就算了,最倒楣還是零售業員工,他們掙得少,出點事還可能被炒。社會險惡,人心不古啊!”該跟帖獲得了不少點讚。

  這位網友能夠替弱勢員工著想,出發點很好,但立足點明顯有問題。對職業打假人的做法不認可,事實上是其在法律觀念上存在誤區。去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將“知假買假”行為涵蓋于法律所保護的範圍之內,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的權利保護在司法解釋層面上予以明確。而且,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客觀上起到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的作用,商家為其“失誤”承擔責任,是必須的,沒什麼好“苦逼”的。至於涉事員工可能被炒,則完全是商家的遷怒之舉,亦涉嫌違法,若員工無過錯,自然要向商家主張權益,而不是錯誤地盯著已經獲得法律正義的職業打假人説事。

  如果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正當,説其“道貌岸然”就失據了,而且,“人心不古”判斷,也缺乏現實依據,更不合法理邏輯。古語説:萬惡淫為首,論跡不論心,論心天下無完人。古人早就知道,在對待惡或曰非善的問題上,必以跡(或曰行、事,即事實)為依據和判斷標準,否則將會犯律重誅心、赦事誅意的錯誤。職業打假人雖有牟利或曰斂財之心,但客觀上行的卻是維權、打假之跡,若不問其行動的實際結果,而一味推究行為動機以定罪,這明顯是一種有違法律精神的倒退。事實上,赦事誅意的最終後果,必然是在打錯了板子的同時,放走給社會造成危害的真正罪人。職業打假人畢竟已經揪住了不法商家的辮子,法律不是追究後者責任而是反揪住打假者“不是消費者”的辮子,這在客觀上儼然會對造假販假行為形成一種縱容。

  儘管這位網友的法律觀念存在一些問題,但他評價職業打假人為“高手”,這一點沒錯。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曾表示,以獲得懲罰性賠償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並非刁民或訟棍,而是法治社會中睿智理性的新公民。睿智理性,即言其知法懂法,善於用法。法律利器揮斬有力,有招有勢,當然“高手是也”。而劉教授進而高度評價職業打假人“是受害者維權的開路先鋒,是假冒商品的啄木鳥,是失信者的剋星,是違法者的天敵,是執法機關的得力助手”,當然也不為過。

  需要説明的是,認可職業打假人的“啄木鳥”屬性,並不意味著在打假這事上我們會賦予他們更多的權利和期望。畢竟,其所實施的打假行為只能是民事行為,行使的權力只能是民事權利。因此,“打假”一詞並不意味著其享有行政處罰權,而強調遏制制假售假行為的社會效果。這種社會效果是包括專門打假機關、合法經營商家、消費者、打假商事主體、新聞媒體在內的社會公眾力量團結奮鬥的結果。而形成打假社會合力,這才是我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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