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我國將把企業法律顧問正式納入職業分類大典
- 發佈時間:2015-01-12 10:4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2日訊(記者 楊斯陽) 2015年1月10日至11日,以“建設法治國家 重啟絲綢之路”為主題的“2014中國公司法務年會”在北京舉辦,與會專家討論了我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需要防範的法律風險。其中,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副局長肖福泉透露,未來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將正式納入國家職業分類大典的範疇。
未來我國將把企業法律顧問納入國家職業大典
肖福泉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四中全會更是做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決策,這為中國企業法治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指明瞭新的方向。在國際上,企業法律顧問已經成為跨國公司日益成熟並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司管理制度。目前國際大的跨國公司法律顧問制度中,以總法律顧問為代表的公司高級法律管理人員,已經普遍成為公司經營決策層的核心成員之一。歐美國家跨國公司法律人員的總數已經佔到其企業員工總數的千分之七以上。而其公司每10億美元所對應的企業法律顧問的人數也達到了9人。
他介紹,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經歷了上世紀90年代初的發展階段,進入到規範階段。目前我國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組織體系逐步建全。中央企業集團層面全部設立了專門的法律事物機構,其中超過90%以上的是由一級獨立的職能部門。全系統已經擁有了超過2萬名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比例已經超過了83%。律顧問的業務領域也不斷突出,企業的風險防範、業務領域、價值創造、權益保護等等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112部中央企業包括中小級部分,中央制度、重要決策等均超過了99%。中央企業的法律顧問在涉及企業的國際化經營、涉及企業的投資、並購、改制、重組、智慧財産權等一系列領域中的作用日益彰顯。
據統計,近3年來中央企業的法律顧問通過與社會律師的密切配合和廣泛合作,妥善處理和應對了一系列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直接或者間接為中央企業挽回的經濟損失超過了560億元。
對上述數據,肖福泉認為,中央企業按照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別是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的一系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當中,通過明確職責清晰、程式嚴密、運轉高效的法律工作體系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建設,使法律審核成為企業經營發展,成為企業各個領域必須納入的重要、不可缺少的結點。下一步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將正式納入國家職業大典的範疇。
防範企業“走出去”法律風險需知己知彼
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于騰群表示,在去年年底中央工作經濟會議上正式把“一帶一路”列為2015年要實現完成的三個重大的戰略之一。“一帶一路”給像中國中鐵這樣的公司提供了廣闊的機遇和發展的機會,但風險也是存在的。
“法律風險是多元的,往往是其他風險引起的結果,與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等一定條件下會發生轉化,因此,法律風險管理要求要和其他的風險進行組合分析。業務的差異性也導致企業需防範的風險也不同。比如説海外投資的法律風險,海外並購的法律風險,對外工程承包的法律風險等這些,不同業務的內容和特點決定了法律風險管理的側重點不同。” 于騰群説。
對於于騰群的看法,中國交通建設集團副總法律顧問劉江南也表示,企業在傳統市場上面臨的主要是依法合規這樣的風險,其中比較突出的應該是在招投標環節上。
“因為根據國家的不同,法律環境也不同,特別是有一些經濟欠發達國家,腐敗還是重災區。有的時候要拿一個標,除了正常的投標程式以外,也要運作很多工作。這個時候因為有一些欠發達國家,它的政府換的也很頻繁。有的時候這個部長答應的,下一個部長就不認帳了,這種情況也有很多。” 劉江南介紹。
對於中國企業走出去需要防範的法律風險,于騰群認為,首先企業應深入研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制度。同時展開全面的調研工作,清晰的認識自身的短版,如果在知己知彼上下足工夫,法律風險的不確定性更多的可以轉化成可預見性,企業可以更好的預防法律風險發生或者風險發生後將損失降到最小程度。其次,建立完善海外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善於運用風險識別,評價工具和分析方法。增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為企業走出去獲得更多的支援和幫助。
與會專家認為,近幾年我國企業界在法律風險管理理論、制度層面已經進行了比較全面、深入的研究和運用,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國資委實施三個法治工作“三年目標”,推進中央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水準有了質的提升。在“走出去”法律風險防範方面,因涉及地域更加廣泛、問題更加複雜、還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總結和探索。
相關連結:國家職業分類大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國家統計局聯合組織編制的。中央、國務院50多個部門以及有關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和部分企業的近千名專家學者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的編制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編制工作于1995年初啟動,歷時4年,1999年初通過審定,1999年5月正式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