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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保證金該交給誰

  • 發佈時間:2015-01-28 10:32:5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黃 麗 記者曾祥素)很多旅行社在與客戶簽訂出境旅遊合同時,都會要求客戶交納出境旅遊保證金,這似乎已經成為了旅行社的通行做法,客戶也習以為常地交納。而對於旅行社收取的旅遊保證金的用處與安全保障問題,卻很少有消費者會關注。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就審結了一起涉及出國旅遊保證金的委託合同案件。

  友協公司是一家從事境外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因業務需要,該公司同洪某協商,由洪某代送南韓簽證。洪某提出為了防止客人滯留不歸的情況出現,對於申請個別簽證的客人要收取每人5萬元擔保押金,待客人回國後退款,友協公司表示可以接受。雙方一直合作順利,直至2014年1月初,洪某突然告知友協公司押金無法退還,原因是洪某把一部分押金和其自己的錢都交給了凱傑公司,現在凱傑公司的財務人員卷錢失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能力退錢,洪某本人的錢也在凱傑公司,故洪某沒有能力歸還友協公司的押金。目前,洪某還有20萬元押金未能退回。友協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洪某返還押金20萬元並支付3個月的存款利息1430元。

  洪某在訴訟中辯稱,洪某作為凱傑公司的職員,代表凱傑公司與友協公司發生的業務往來屬於職務行為,由此産生的債權債務應由凱傑公司承擔。洪某沒有為友協公司辦理過送簽業務,也沒有收取過友協公司押金20萬元。洪某只是凱傑公司的銷售人員,並沒有資格辦理送簽業務,從來沒有收到友協公司的任何押金。友協公司之所以起訴洪某,是因為凱傑公司的老闆李某卷款潛逃,友協公司押金追回無望,欲將凱傑公司所欠債務轉嫁到洪某身上,友協公司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以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合同相對性,友協公司與洪某之間不存在委託合同關係為由,裁定駁回了友協公司的起訴。友協公司不服一審法院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終審裁定認定,洪某提供的“帳單確認”和“不可撤銷的擔保書”上載明的合同主體為友協公司和凱傑公司,友協公司對此從未向洪某提出異議,並且認可“帳單確認”和“不可撤銷的擔保書”中載明業務均已做過,在“帳單確認”中註明了凱傑公司的對公賬戶和洪某個人的對私賬戶,因此友協公司雖然曾經向洪某個人賬戶支付過款項,但不足以證明合同關係主體為洪某個人,洪某以凱傑公司名義從事代辦簽證業務,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凱傑公司承擔,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並無明文規定出境旅遊必須交納保證金,但基於出境旅遊機構的行業慣例並保證旅客的順利歸境,旅行社在審核客戶資料時,會對部分客戶要求交納保證金。因此法院提醒廣大準備出境旅遊的遊客,在挑選旅行社的時候,不要僅憑價格挑選,應當慎重選擇有良好資質的旅行社,在交納保證金時,應就保證金事宜與旅行社在合同中註明,儘量選擇由金融機構等第三方監管的保證金交納途徑,確保資金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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