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未向房主妥善交付房屋被判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1-28 10:32:47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付雙成 涂 浩 記者曾祥素)認為房産仲介未妥善交付房屋,並將屋內傢具丟失,導致自己無法及時出租房屋,房主劉先生將北京某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裁定准許雙方撤回上訴,按一審判決仲介公司賠償劉先生1.1萬餘元房屋租金損失及6000元丟失傢具損失執行。
2012年10月,房主劉先生與仲介公司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出租委託合同,約定將其名下一套三居室樓房委託仲介公司對外出租,租賃期限自當年10月至次年10月止,月租金標準為6500元。合同簽訂後,雙方依約進行了房屋交接,劉先生隨房屋將一張電卡、2把房門鑰匙交給房産公司,仲介公司亦將合同期內截至2013年10月的全部租金依照約定交付給了劉先生。合同到期後,雙方未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劉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合同期滿後,自己發現仲介公司將房屋租給多人使用,造成房屋多處損壞且造成屋內傢具丟失,幾經交涉房産公司仍拒絕修復及賠償,且沒有將房屋電卡及房門鑰匙交還,造成自己無法及時出租房屋。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仲介公司賠償兩萬元遺失傢具款,以每月7500元為標準,按12個月計算的9萬元房屋租金損失。
仲介公司辯稱,雙方合同到期交接的時候,因為一些問題,劉先生當時表示不接受房屋鑰匙及電卡。應劉先生要求,公司對房屋進行了維修,丟失的東西也補齊了。公司和劉先生做交接的時候已將電卡和鑰匙放在涉案房屋內,但雙方未辦理交接手續。綜上,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審理期間,仲介公司主張已經將電卡及2把房門鑰匙交給劉先生,但劉先生僅自認收到一把房門鑰匙。仲介公司認可在合同履行期間將部分傢具丟失,無法找回,但劉先生未能提交原始購物發票等證據加以證明丟失傢具的價值,且雙方當事每人平均不主張對滅失傢具的市場價值進行司法評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仲介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僅向劉先生交付一把房門鑰匙,且仍委託某裝飾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的設施進行維修,因此無法認定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妥善的向委託人返還了房屋,因此劉先生主張自2013年10月7日起計算房屋租金損失,法院予以支援。鋻於劉先生自認其于2013年11月份已經開始就涉案房屋對外開始招租,故法院確認至遲于當月30日劉先生已經實際控制了涉案房屋,因此租金損失的截止日期確定為當月30日,此後因劉先生已經實際對房屋進行控制,故對劉先生主張此後的租金損失不予支援。關於租金損失的標準,法院將參照原合同的標準即每月6500元予以確定,對劉先生主張中的過高部分不予支援。因仲介公司自認的確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劉先生的傢具遺失無法返還,客觀上給劉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劉先生主張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鋻於劉先生無法對丟失傢具的購買價格等進行舉證,且雙方均不要求對丟失傢具的市場價值進行司法評估鑒定,故法院將結合現有證據酌情支援劉先生的該項經濟損失。據此,判決仲介公司賠償劉先生1.1萬餘元房屋租金損失及6000元丟失傢具損失,駁回其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劉先生及仲介公司均不服,分別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審期間,經法官釋法,劉先生及仲介公司均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據此,法院准許劉先生及仲介公司撤回上訴,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按一審判決執行。
本案法官提示,該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房屋出租的委託合同糾紛。在出租委託合同中,仲介將房屋出租後,不僅負有代出租人(委託人)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並按照約定時間交納租金的合同義務,而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亦負有及時將房屋、設備進行維修,並儘快將修繕完畢的房屋妥善的交付委託人管理以避免委託人因房屋空置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租金損失的合同義務。出租人作為委託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對其所移交的傢具價值進行約定,否則出現糾紛時,或者傢具遺失後難以確定價值。此外,在雙方交付房屋時,應當妥善保留書面的交接文件,發生糾紛時可用其證明實際交付房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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