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心快遞”本可避免
- 發佈時間:2014-10-08 10:32:15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安 然 本報記者 曾祥素
又一個黃金周過去了。每個長假都是商家促銷的好時機,近年來,長假更是消費者網購的高潮。然而,網購給不給力,快遞服務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近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結合該院審理的具體案例,對快遞業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法理分析,提請讀者注意。
郵寄快遞未保價 最終僅賠幾百元
家住北京昌平區的胡先生於2012年11月將兩套價值2萬餘元的高爾夫球桿交付快遞公司處,要求將這兩件包裹寄送到海南省三亞市,然而十幾天過去了,三亞的收貨方表示一直都沒有收到貨物,經查詢,快遞公司海口負責人確認胡先生寄送的這兩件貨品全部丟失。在與快遞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後,胡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貨品損失及運費共計兩萬餘元。
法庭上,快遞公司要求胡先生按照程式提供托運單,同時要求提供快遞貨品及實際價值證明,提供其實際花費運費的有效證明。此外,根據合同法相關法規及郵政法規定,快遞公司只同意按照面單運費5倍的數額賠償,也就是僅幾百元錢。
經法院查明,快遞公司在提供給胡先生的托運單正面就寫有:“重要物品務必保價,未保價的物品最高不超過資費的5倍。填寫本單前請閱讀背面説明條款,您的簽名意味著您已閱讀並接受約定。”而胡先生在郵寄包裹時並未支付保價費,且在郵寄的快遞單上簽了字。因此胡先生和快遞公司已經形成了郵寄服務合同關係,快遞公司將胡先生交寄的物品丟失,應按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胡先生在郵寄物品時並未對物品進行保價,其所交納的運費中也並未包含保價費,故該郵件屬於未保價郵件。該郵件托運單正面及背面都寫明瞭未保價物品的最高賠償額為資費的5倍。胡先生填寫該托運單並簽名,視為接受上述條款的約束。因此快遞公司應按所付郵費5倍賠償胡先生郵件丟失損失,並應退還所付運費。
未寫物品名稱 只賠三倍資費
王先生是一位網站賣家,經營一家家用電器商店,2010年12月23日下午,王先生將價值近萬元的一台尼康單眼相機和保護鏡一個交給某快遞公司運輸,要求其運送到買家處,但快遞公司將貨物丟失。王先生多次找到快遞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快遞公司均予以拒絕,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王先生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
庭上,快遞公司則辯稱運單是快遞公司和王先生之間達成的協議,運單已記明若發生物品丟失則按照運費的3倍予以賠付,王先生也已在運單上簽字。此外,王先生並未在運單內件品名欄上寫明物品名稱,物品丟失後,王先生稱所丟物品是尼康單眼相機,價值近萬元,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快遞公司只同意向王先生賠償3倍運費,即60元錢。
本案中,王先生在郵寄包裹的時候未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物品名稱,自然也沒有對物品進行保價。而運單是王先生和快遞公司之間的協議,運單上明確寫明“填寫本面單前,務請閱讀背面快遞服務協議!使用本單表示您理解並接受協議內容。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按照資費的3倍賠償。貴重物品請務必保價”的加粗字樣,王先生作為電商賣家長期和快遞公司合作,對貴重物品需要保價的條款應當是明確知曉的,但是王先生明知自己郵寄的是貴重物品卻未填寫物品名稱且未對該物品進行保價,因此快遞公司只需按照資費的3倍賠償給王先生。
預付方式寄送國際快遞 快遞公司可向收件人收取相關費用
王女士曾經委託某國際快遞公司將一份包裹從北京寄往法國巴黎,並支付700余元郵資。該包裹于2006年1月某日妥收,但收件人向王女士反映,快遞公司向其收取了部分費用,王女士得知後要求向快遞公司查詢收費清單,但該公司拒絕提供。王女士認為,根據被告合同承諾及《中國民用航空快遞業管理規定》,提供收費清單是公司應盡職責和義務,該公司拒絕履行查詢義務,應向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賠償為此支出的翻譯費、企業調查費等費用共計1000余元。
該國際快遞公司辯稱,該包裹確實是由我公司承運,運輸費用已照標準收取,投遞時間沒有延遲,全部投遞工作符合快遞管理條例。雖然王女士選擇了托運人預付運費的投遞方式,但是需要收件人支付關稅和增值稅,公司向收件人是收取了關稅、增值稅、當地海關稅等,在投遞服務過程中沒有違約問題。針對王女士查詢收費的問題,該公司表示並未接到原告查詢收費的要求,故不存在拒絕查詢的事實。
本案中,王女士與該快遞公司達成了合法有效的運輸合同關係、運單係雙方的有效協議。王女士和快遞公司的運單上服務條款與條件中明確規定,預付付款方式為發件人支付運費,如遇徵收,由收件人支付目的地國的關稅和稅金。雖然王女士在郵寄快遞的時候選擇了預付的方式(0PREPAID),但根據運單條款的説明需要由快遞公司向收件人收取相關稅費,因此王女士的訴求法院未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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